(一)贯彻执行国家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规,并根据本市情况拟订具体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
(二)拟订我市内外贸易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落实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负责组织全市重要商品展销活动和组织参与各种商品交易、展销、展览和投资贸易洽谈活动。
(四)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协调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负责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旧机动车交易和报废车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市出口创汇以及实施出口创汇奖励政策;负责对全市各类企业的进出口贸易管理、业务指导及全市进出口企业、境外企业的年审工作;负责全市进出口商品许可证、配额的申报、分配及管理。
(五)负责全市副食品风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价格调控基金等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规范管理工作。
(六)贯彻执行对外技术贸易、国家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负责与防扩散相关的工作。
(七)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全市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多边、双边经济合作政策;代表市人民政府参加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活动;掌握国际经贸条约和协定的市内实施情况;管理市内多边、双边无偿援助及赠款工作;管理联合国发展业务系统和有关国际组织对我市经济技术合作事务。
(九)指导全市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市外商投资情况;拟订并实施全市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参与拟订全市利用外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核准全市外商投资限额以内项目、市级商务部门核准的特殊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负责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审核或核准全市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市招商引资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组织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贯彻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执行我省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负责审核或核准市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外经企业年检工作。
(十一)负责我市对外援助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签署并执行有关协议;编制并执行对外援助计划,监督检查援外项目执行情况,管理援外资金、援外优惠贷款、援外专项基金等我市援外资金;推进援外方式改革。
(十二)执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贸易中长期规划,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经贸主管机构和台湾授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负责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贸联络工作;负责对台通商工作,处理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
(十三)负责全市驻境外商务机构的队伍建设、人员选派和管理工作;指导有关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四)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