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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 开创民族宗教工作新局面

文字实录

  • 主持人:
    要从根本上领会新《条例》的精神实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新《条例》综合运用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等方式,体现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要义,看待新《条例》,不能简单说是“紧”了还是“松”了,而要看是否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看是否准确体现“导”的态度。
    二是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新《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应当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这些规定,有利于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自觉抵御渗透和宗教极端主义影响,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正确道路。
    三是促进宗教关系和谐。主要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这些规定,有利于在处理宗教关系中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四是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新修订《条例》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方面增加了许多内容,就是要使宗教界认识到,遵守法律法规是对自己的最大保护,增强其依法开展活动的自觉性。
  • 主持人:
    那我们应该怎么去把握新《条例》的精神?
  • 主持人:
    《宗教事务条例》修订的着重点是什么?具体有哪些变化呢?
  • 张 汲:
    《条例》修订主要着眼六个方面,具体来说就是“两维护”、“两明确”、“两规范”。两维护,即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两明确,即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明确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两规范,即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一)体系结构更加科学合理
    原《条例》共7章48条,新修订《条例》共9章77条,包括总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独立增加了“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两章内容,丰富和完善了《条例》的体系结构。宗教院校作为我国培养宗教事业专门人才的主要机构,对于宗教事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条例》将“宗教院校”从原《条例》“宗教团体”一章中独立出来,并增加规定了宗教院校的设立主体、设立条件、法人登记、内部管理等内容,完善了对宗教院校的基本规范。另外,宗教活动是信教公民实现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实践,也有必要从原《条例》“宗教教职人员”一章中独立出来,并单独设立一章,从而更好地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宗教界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新修订《条例》通过多项条文切实加强保护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其中,第三十二条增加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这就为宗教活动场所的依法设立提供了土地空间保障。第三十四条增加规定了维护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第三十八条增加规定了宗教教职人员享有开展慈善活动的权利,并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九条增加规定了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并明确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负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第五十五条增加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被征收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
    (三)国家安全与社会和谐得到充分保障
    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法律约束,要协调好保障自由与管理控制的关系,保障宗教活动应当与国家安全、社会和谐相统一。新修订《条例》第三条增加规定了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第四条增加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第四十一条增加规定了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第四十四条增加规定了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第五十六条增加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第五十七条增加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对于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此外,新修订《条例》还在“法律责任”一章增加了对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的处罚。
    (四)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得以确立
    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确立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回应了长期以来的社会现实问题和学界呼声,凸显了立法的创新性。新修订《条例》与时俱进,承接了民法总则中确立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民事主体地位的基本精神。新修订《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在我国当前形势下,确立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制度,是依法规制宗教活动场所的可行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的意义。确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地位,能够有效促进宗教活动场所的自身健康发展。通过立法直接确认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使其成为具备独立民事地位的合法主体,能够依法保障其享有法人的民事权利。另外,成立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要求具备相应的组织机构,健全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管理结构将有效促进其民主化管理水平。
    (五)宗教财产的保护更加完善
    宗教财产是宗教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经济基础,新修订《条例》完善了对宗教财产的基本规定,具有较大的进步。新修订《条例》第四十九条增加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该条款明确了宗教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解决了长期以来宗教财产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状态,凸显新修订《条例》的进步之处。第五十二条增加规定了宗教财产的公益性用途,明确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第五十三条增加了对宗教商业化活动的禁止性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第五十八条增加规定了建立健全宗教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第五十九条增加了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以及税收优惠的基本规定。
    (六)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纳入依法管理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逐渐成为宗教传播的重要渠道。然而,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上涉及宗教的不规范现象和违法活动也呈增多态势,给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人身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针对这一突出问题,新修订《条例》明确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纳入了管理之中。新修订《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这两项条文属于指引性规定,2011年1月国务院公布的新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将是直接规制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有效法规。另外,新修订《条例》第六十八条还明确规定了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 张 汲:
    新修订《条例》的出台,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不断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的重要举措,对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第一,新修订《条例》的出台,将有利于依法解决宗教工作实践中出现的重点问题和突出矛盾。如宗教极端思想在有的地方蔓延、宗教商业化乱象扰乱了正常的宗教秩序,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面对这些新问题新任务,完善相关的宗教立法体系和制度是有效化解宗教领域各种问题和矛盾的有效途径。
    第二,新修订《条例》的出台,将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有效维护宗教和睦。新修订《条例》增加规定了各级政府为宗教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国家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重要内容,从而切实保障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并有效维护了宗教和睦。
    第三,新修订《条例》的出台,将有利于显著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进程,必须坚持立法先行,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新修订《条例》增加规定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基本准则。另外,新修订《条例》完善了宗教事务方面的立法体系和具体制度,有利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处理宗教事务问题,有利于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得以显著提升。
    可以说,新《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宗教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当前宗教工作中最值得关注的一件大事,也是宗教界期盼已久的一件大事,对于提高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解决宗教领域突出问题、加强宗教界自身建设,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都具有重要意义。
  • 主持人:
    《宗教事务条例》的修订出台对宗教工作、宗教界有什么意义?
  • 张 汲:
    《宗教事务条例》自2005年3月1日实施以来,有力推动了宗教工作法治化进程。十多年来,通过贯彻《条例》,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保护,宗教领域的突出问题得到了有效治理,宗教工作队伍的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高,为宗教工作服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宗教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给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带来新课题、新挑战,原《条例》已经不能满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和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需要。如互联网宗教事务管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宗教财产权归属、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防范和打击宗教极端主义等问题,都亟需通过立法做出明确规定。
    同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抓紧完善宗教事务法律法规,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这些都迫切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条例》,使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制度更加健全,相关部门的职责更加明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程序更加规范,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保障更加有力。
  • 主持人:
    张局长您好,2018年2月1日,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施行,请您介绍一下《条例》修订的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