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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公益性岗位
来信人 张** 来信日期 2018-06-16
信件索引号 201803139
信件内容
   虽说我是公益性岗位人员,难道公益性岗位就不受用于劳动合同法么。
   这是我第一次写信,给我的回复:公益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政府补贴期限为三年,它不同于其它劳动合同制岗位。因此怀孕期间合同到期也须解除合同。
  如果说劳动合同法不受用于公益性岗位,又何必签订劳动合同,在《晋中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及管理办法》中为什么会出现发生问题,按照《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办理呢?
   政府补贴为三年,难道公益性岗位不是劳动者,不受劳动合同发保护吗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人社局 回复日期 2018-06-19
办理结果

公益岗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中已明确表明,合同期限为三年,三年过后不在续签,并不能再一次享受政府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