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内容
来信情况 | |||
---|---|---|---|
信件标题 | 公益性岗位 | ||
来信人 | 张** | 来信日期 | 2018-06-16 |
信件索引号 | 201803139 | ||
信件内容 |
虽说我是公益性岗位人员,难道公益性岗位就不受用于劳动合同法么。 这是我第一次写信,给我的回复:公益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政府补贴期限为三年,它不同于其它劳动合同制岗位。因此怀孕期间合同到期也须解除合同。 如果说劳动合同法不受用于公益性岗位,又何必签订劳动合同,在《晋中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及管理办法》中为什么会出现发生问题,按照《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办理呢? 政府补贴为三年,难道公益性岗位不是劳动者,不受劳动合同发保护吗 |
||
公开状态 | 已公开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办理结果 | |||
---|---|---|---|
回复部门 | 人社局 | 回复日期 | 2018-06-19 |
办理结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