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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12345国税局1918)反映榆次十站加油站拒开发票
来信人 原** 来信日期 2018-10-16
信件索引号 201805712
信件内容
原先生反映:他于2018年10月15日,在鸣谦大街榆次十站中石油加油站加油200元,加油站工作人员拒开发票。请主管部门尽快联系当事人答复处理。(联系人要求电话保密)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晋中市税务局 回复日期 2018-10-18
办理结果
  1. 联系了鸣谦大街中石油榆次十站加油站及中石油晋中市总公司了解事件原因:该站当月发票已使用完毕,需前往总公司领取,未能及时为用户开具发票,也未向用户说明原因和协调处理措施。总公司负责人表示中石油榆次十站加油站已于1016日领取了发票,并已责成当事工作人员为原先生开具发票。中石油晋中市总公司也将在内部以此事为案例开展关于发票领用、开具的说明会,以提高各站工作人员的服务素质。

  2. 联系了用户原先生协调处理此事:由鸣谦大街中石油榆次十站加油站为原先生开具发票,并邮寄至指定地址,原先生已提供开票信息和邮寄地址,并对此次处理结果表示理解和满意。

  3. 税务部门对中石油晋中市总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关于发票领用、开具的业务辅导,并敦促他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完善发票领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