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公开属性动态调整机制
第一条 公文公开属性动态调整对象包括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
第二条 公文公开属性动态调整坚持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公开属性调整涉及单一部门的,由起草单位提出建议,涉及多部门的由牵头起草部门提出建议,公开属性相应进行调整。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开属性应当予以调整: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新立、修订或废止后有明确要求的;
(二)依据国务院、省政府文件发文,国务院、省政府文件属性变更的;
(三)因工作职能转变或工作需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研究同意的;
(四)其他按规定需要调整的。
第五条 对因情势变化或依申请公开的人数和频次达到一定范围的公文,由发文机关或起草单位提出建议,属性可以由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转为主动公开。
第六条 公开属性调整后,涉及的其他内容应对应调整。
第七条 要防止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性滥用,逐年压缩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公文的数量。
第八条 每年对属性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公文进行复核,需要调整属性的公文要做到应调整尽调整。
第九条 确需不予公开公文,视情转为涉密文件处理。防止出现既不确定密级也不确定公开属性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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