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电梯安全无小事,安心乘梯共守护。12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根元对《条例》的立法必要性、指导思想、法律依据以及主要内容作了简要介绍。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王双寿主持。
《条例》于2023年10月18日经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11月30日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施行的《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是2017年8月30日审议通过的,是我市获准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条例施行以来,充分发挥其引领、推动作用,在探索构建电梯安全监管新模式、新体系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有效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市电梯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加之近年来新技术的应用推广,为电梯安全制度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必要条件,需进一步以修法的形式固化完善电梯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我市坚持立法为民,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及时修订完善条例。《条例》围绕民生关注的重点、部门管理的难点,对电梯基础资料移交、移动通信信号覆盖、智慧化监管、电梯费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恶意压价维保等电梯安全管理重点加以规制,为电梯安全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
《条例》共八章四十条,主要包括总则、选型配置和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法律责任等内容。一是坚持从源头加强电梯安全管控。突出电梯选型配置,对电梯选型配置的全过程监管、具体要求作出规定。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和住宅电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电梯交付使用要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并将其存入安全技术档案。二是强化电梯安全各方主体责任。明确电梯制造单位对在用电梯全生命周期内应当承担的责任,明晰了使用单位的确定及其责任,夯实了维保单位的责任,对维保单位的资质、首次开展维保业务报告制度、维保业务的承接、维保单位的职责分别给予详细规定。强化了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明确了检验检测的具体要求。三是全面加强电梯安全监督检查。在加强信息技术运用方面,规定建立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配备电梯运行监测装置,推行维保信息化。在年度监督检查方面,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电梯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保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的情形。在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方面,条例从纳入政府应急救援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应急救援平台、开通应急救援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按照就近原则指挥调度开展应急救援以及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等方面作了规定。为确保条例有效施行,专设法律责任章节,就违反条例的部分禁止性规定设定了相应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召开立法听证会,为行政监管执法提供法治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