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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sjj-0001-00062 发布单位: 审计局
发布日期: 2022-12-19 所属主题: 救济渠道

救济渠道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19 浏览次数: 【字体: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救济途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二)审计决定的救济途径

1、政府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2、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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