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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sjj-2023-00038 发布单位: 审计局
发布日期: 2023-08-31 所属主题: 通知公告

晋中市审计局包容审慎行政执法“三张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8-31 浏览次数: 【字体:
晋中市审计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处罚事项名称实施机关不予处罚的情形不予处罚的依据备注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晋中市
审计局
1.情节轻微,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免予处罚。
2.经审计机关批评教育,及时进行改正,并对其错误行为向审计机关写出书面检查的,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审计机关规范审计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晋审规〔2022〕1号)第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但应当进行教育:(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晋中市审计局1.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按照审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理措施进行纠正,不予处罚。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审计机关规范审计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晋审规〔2022〕1号)第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但应当进行教育:(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晋中市审计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处罚事项名称实施机关从轻处罚的情形从轻处罚的依据备注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晋中市
审计局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审计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审计机关规范审计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晋审规〔2022〕1号)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提供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晋中市司法局《关于编制包容审慎行政执法“三张清单”的通知》(市司办[2023]30号)“三、工作措施……(三)编制清单的标准……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纳入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审计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晋中市审计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处罚事项名称实施机关减轻处罚的情形减轻处罚的依据备注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晋中市
审计局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审计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审计机关规范审计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晋审规〔2022〕1号)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提供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晋中市司法局《关于编制包容审慎行政执法“三张清单”的通知》(市司办[2023]30号)“三、工作措施……(三)编制清单的标准……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纳入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审计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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