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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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tyjrglj-0001-00003 发布单位: 晋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日期: 2023-02-28 所属主题: 部门文件

晋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29部门 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28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以及《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6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晋退役军人发〔2022〕1号)要求,全面有序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努力让优抚对象受到全社会尊重,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坚持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体现尊崇、体现激励、因地制宜,逐步建立健全优待政策体系,在全社会营造爱国拥军、尊重优抚对象浓厚社会氛围,增强优抚对象的荣誉感、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建立完善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政策制度,更好地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国防贡献的褒扬。

坚持优待与贡献匹配。优待体现贡献,树立鲜明导向,促进优待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坚持关爱与管理结合。根据优抚对象的现实表现,给予必要的奖惩,引导优抚对象珍惜荣誉,自觉爱国奉献、遵纪守法、诚信明理。

坚持当前与长远统筹。综合考虑当前实际和长远可持续发展,建立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逐步拓展优待领域,不断完善优待工作体系。

三、优待对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现役军人家属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享受优待。

四、优待措施

(一)荣誉激励。建立健全优抚对象荣誉体系,强化精神褒扬和荣誉激励。

1.为优抚对象家庭统一制作、悬挂“光荣之家”牌匾、发春节慰问信。(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3.新兵入伍(军校新学员入学)、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时,集中举行欢送、欢迎仪式,召开座谈会。(责任单位:晋中军分区动员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4.对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可以视情发给一次性奖励金,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责任单位:晋中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5.将参战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名录载入入伍前籍贯地、退役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志。(责任单位:市史志研究室、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6.推进现役军人乡镇(街道)“荣誉墙”、县级“光荣榜”建设,推动获得重大功勋荣誉的现役、退役军人入展当地展馆。(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晋中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区、市)委宣传部)

7.常态化开展“最美退役军人”“模范退役军人”评选活动。推荐优秀优抚对象参加“中国好人”“道德模范”“最美拥军人物”等评选活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8.以优秀优抚对象为原型进行文学艺术创作,制作专题片、纪录片和公益广告等。(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晋中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9.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LED显示屏,以及广场、楼宇灯光秀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抚对象的先进典型事迹,引导退役军人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作贡献。(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晋中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0.组织优秀优抚对象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军营、进乡村、进社区,举办事迹报告会、故事分享会,优先聘请其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发挥其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优势作用,引导广大退役军人和干部群众从先进典型身上汲取精神力量。(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1.在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选聘干部以及其他社会服务等公益岗位选聘中,优先选聘退役军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12.在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中,充分发挥退役军人中优秀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3.充分发挥退役军人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广泛吸收其参加平安志愿者、治安积极分子、交通协管员和辅警岗位等工作,使其成为平安晋中建设的重要力量。(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生活保障。健全完善生活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抚恤、补助、援助等政策制度。

14.健全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

15.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按新标准及时足额发放。(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

16.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物价上涨达到启动条件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7.对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8.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批准入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全省统一标准为其家庭发放优待金,地方标准高于全省标准的予以保留;到西藏、新疆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发50%。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义务兵,其家庭当年的优待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比例增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50%;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40%;立一等功的,增发30%;立二等功的,增发20%;立三等功的,增发1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晋中军分区动员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9.对在本市参军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义务兵,由批准入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为其发放入伍奖励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晋中军分区动员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和现役军人子女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入伍。革命老区应当多征集老红军、老复员军人后代入伍。(责任单位:晋中军分区动员处)

21.逐步健全完善促进驻晋中部队现役军人随军配偶和晋中籍入伍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人社部门研究制定解决部队随军未就业家属安置就业优惠政策,提高随军家属就业比例;建立或制定专门机构,管理随军未就业家属档案,协调缴纳各种保险,落实驻晋中部队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等制度,激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奉献国防。(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2.认真做好生活困难退役军人帮扶解困工作,统筹各类社会救助资金,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加大力度,精准实施,切实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

23.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时,依法享受的优待抚恤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4.建立包户联系和重大事项探望制度,优抚对象患重大疾病和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辖区内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要组织人员探望慰问、帮扶援助,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帮扶和关心关爱。(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5.加强光荣院、优抚医院体系规划建设。强化对老年优抚对象的关爱服务。光荣院、优抚医院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6.光荣院、优抚医院优先为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7.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

28.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优抚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29.鼓励建立离世慰问制度。优抚对象去世后,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安排人员上门看望慰问。(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30.对优抚对象免除殡葬服务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减免范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三)医疗保障。健全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提升医疗保障水平。

31.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服务机构要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待服务。优抚对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军队和地方公立医疗机构按分级诊疗原则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优待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晋中军分区保障处)

32.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对优抚对象实行优先优惠。(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3.各地要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明确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设立优先窗口,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在医疗定点机构享受以下优惠减免:免收门诊挂号费、急诊挂号费、专家挂号费;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10%;手术及麻醉费减免比例不低于10%;需住院治疗者,住院半个月内床位费按规定收费标准减免10%以上,半个月以上减免5%以上;首次再就业需作建卡体检时,免收体检费;其中女性因怀孕而进行检查时,免收产前检查费。(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4.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5.优抚对象在军队医疗机构享受优惠医疗,其中残疾军人凭本人《残疾军人证》与同职级现役军人享受同等水平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待,并免除门急诊挂号费。(责任单位:晋中军分区保障处)

36.优抚医院定期开展医疗巡诊,为困难优抚对象送医送药上门。(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37.优抚对象在省内优抚医院就医时,享受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惠优待。具体措施由优抚医院所属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38.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全额救助。门诊救助比例100%,年度最高限额3000元。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以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个人负担的合规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3万元。(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四)住房保障。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适应国家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政策,改善优抚对象基本住房条件。

39.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其依法享受的优待抚恤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0.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申请公租房或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优先予以解决。(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1.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具体措施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落实。(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42.公租房房源不能满足优抚对象住房保障时,符合当地规定的低收入标准(含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未享受过实物保障的优抚对象,按规定给予住房租赁补贴,具体措施由住建部门制定并落实(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3.居住农村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44.优抚对象符合相应条件的,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等政策范围。(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45.现役军人配偶在地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双缴存职工计算最高贷款额度。(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46.军人退出现役后,在市内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服役期间认定为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与在地方缴存时间合并计算。(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47.退役军人可以按本人意愿补缴退役时领取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后按本人公积金缴存余额计算公积金贷款额。(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48.属于低保、低保边缘户和支出性贫困范围的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享受物业费减免50%的优待,具体措施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落实。(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教育优待。健全完善教育优待体系,提升优抚对象教育水平和层次。

49.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子女,依法依规享受教育优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应当提供优质教育资源,为其创造接受良好教育条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晋中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50.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境)外执行任务军人的子女,作战部队军人子女,获得勋章,荣誉称号,三等战功和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相应层级表彰军人的子女,以及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基础上,可以根据本人申请回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级中学招生考试,并按照规定的比例降分录取。驻晋中部队军人的子女,中考时降低10分以内投档。(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晋中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51.现役军人因部队移防、工作调动或者生活基础变更等,子女需要随迁转学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人情况,安排到同类同水平学校、幼儿园就读,并且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晋中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52.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53.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相关教育培训。(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54.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晋中市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可申请参加山西省相关高校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晋中军分区动员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55.应征入伍的普通全日制专科在校生,退役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各类就(升)学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晋中军分区动员处)

56.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按规定享受复学、调整专业、专升本、攻读研究生等优待。(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晋中军分区动员处)

57.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可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58.加大教育支持力度,通过单列计划以及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措施,为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竞争力。(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59.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院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其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在其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退役士兵参加国家开放大学、远程网络教育等提升教育时,免试入学,不设学历起点限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60.军人烈士子女、公安烈士子女、消防人员烈士子女中考时,按照批次录取分数线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其他烈士子女,录取时在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公安烈士子女需要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中等职业学校,优先选择专业,优先选择校企合作程度较强的订单班,优先推荐就业。

烈士子女需要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中等职业学校。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首次入学时,可在全市范围内一次性选择中(小)学就读;现役军人子女首次入学时,可在全市范围内一次性选择中(小)学就读。

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优先享受奖学金或学生贷款。

烈士子女入公立幼儿园享受免交幼儿保教费政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晋中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61.退役士兵申请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经学校考核同意,可免试入学,并纳入年度招生计划。凡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退役士兵,可享受国家资助政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62.退役士兵报考研究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复试或录取。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推荐攻读研究生。(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六)文化旅游交通优待。健全完善文化、旅游、交通优待体系,提升优抚对象获得感、荣誉感。

63.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游览各地文化和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美术馆等享受免门票优待,游览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等,按规定享受首道门票减免优待,具体措施由文化旅游部门会同发改部门制定并落实。(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

64.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及其随行近亲属,凭本人有效证件参观游览省内爱国拥军单位所属(辖)景区、在所属(辖)宾馆(酒店)消费,享受承诺的优惠优待。(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晋中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65.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战退役军人、“三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晋中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66.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本人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参战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凭本人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退役军人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凭本人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部分公共汽电车和轨道交通,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市主城区具体措施由交通运输部门制定并落实。(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

67.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七)就业创业帮扶。健全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调动各方力量共同推进,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

68.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组织开展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进行退役前职业指导以及退役后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指导等。对符合条件参与培训的退役军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免费培训或优惠。(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69.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0.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给予优先安置。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71.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2.鼓励各地深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岗位资源,开发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3.在军队服役五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招聘)的职位(岗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事业单位定向招聘计划。组织部门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加大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力度。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军人。(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

74.鼓励退役军人到城乡基层担任专职工作人员。(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5.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组织面向社会的用人单位招聘会时,要优先为退役军人服务,将优秀的退役军人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依法优先制度,为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其就业搭建平台。大力营造全社会参与退役军人就业服务的良好氛围,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76.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帐,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对出现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77.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为安置自主择业和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军队转业干部或随军家属而新开办的企业,符合相关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

78.对退役军人创办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脱贫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9.积极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鼓励各地充分引导和促进成立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并支持和保障其依法开展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八)其他优待。健全完善社会优待体系,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待工作,不断创新社会优待方式和内容。

80.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军人优先通道,提供专人帮办、导办等服务。(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81.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优抚对象的志愿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82.以“双拥在基层”活动为抓手,引导新型经济、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优待服务保障,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助、一对一帮扶、提供志愿服务等形式帮助改善优抚对象生活条件。(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83.积极开展“爱心献功臣、服务送上门”等品牌活动,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优抚对象的志愿服务。重点关爱帮扶优抚对象中的失能半失能、精神病、失独、高龄等特殊群体。(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84.鼓励在晋中法律服务机构为优抚对象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85.鼓励在晋中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责任单位:中国银保监会晋中监管分局)

86.鼓励在晋中电信运营商等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办理业务、资费优惠,以及其他个性化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87.鼓励各地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鼓励为优抚对象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

88.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基干民兵组织。(责任单位:晋中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五、管理机制

(一)稳步推进优待证颁发制度。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优待证管理办法和《山西省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逐步为退役军人和“三属”统一制作颁发优待证,作为享受相应优待的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凭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退休士官证,现役军人凭军(警)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待,现役军人家属凭部队制发的相关证件享受相应优待。

(二)落地落实优待目录清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立足实际,明确当前一个时期需要落实的基本优待目录清单,并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以及优待工作不断创新,适时调整更新优待目录,各相关部门要对照优待目录清单,对属于本部门范围内的优待目录内容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做好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等的制定、修改和对接工作,形成贯彻落实我市优待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强化公平规范奖惩措施。建立公平规范、能进能出的优待动态管理机制,激励优抚对象发扬传统、珍惜荣誉、保持良好形象。对积极投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受到表彰的优抚对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依法被刑事处罚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违反《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挑头集访、闹访被劝阻、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享受优待资格,已颁发优待证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挑头集访、闹访被取消优待资格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优待资格。

六、组织领导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位推动压实工作责任。军地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统筹推进、齐抓共建的良好工作格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发挥组织和督导作用,健全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和通报具体办法,推动优待工作落地见效。

(二)严密组织实施,高位推动精细落实到位。优待政策落实情况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督查事项,纳入年度绩效考评,纳入综合治理考核,纳入双拥模范城(县)、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军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抓好本系统优待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明确标准、细化举措,强化监督检查和惩戒激励,严格总结通报和跟踪问效,及时推广经验和宣传表彰,对消极推诿、落实不力、情节严重的严肃问责。各地要加大优待工作经费保障,对优惠项目予以补贴。

(三)大力宣传引导,高位推动营造浓厚氛围。深入宣传新时代优待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优抚对象充分认识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合理确立政策预期,依法按政策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大力宣扬优秀优抚对象先进事迹,动员社会各界自觉拥军优属,褒扬彰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浓厚氛围。

七、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持本省颁发优待证件的常住优抚对象,参照本市户籍优抚对象享受相应优待。

(三)军人军属同时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优待。

(四)院士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以及相当职级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按照本意见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规定执行;其他文职人员参照现役军人享受本实施意见有关优待,具体办法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五)本实施意见所称“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涉及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实施意见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七)各县(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会同军地有关单位,适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优待目录清单。

(八)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军地有关部门负责本实施意见的解释工作。

(九)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晋中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晋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晋中市委组织部


 

中共晋中市委宣传部     中共晋中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晋中市史志研究室              晋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晋中市教育局                晋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晋中市公安局                      晋中市民政局

 

 

 

晋中市司法局                      晋中市财政局

 

 

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晋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晋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晋中市城市管理局

 

 

 

晋中市交通运输局                晋中市文化和旅游局

 

 

 

晋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晋中市医疗保障局

 

 

 

晋中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晋中市信访局

 

 

 

晋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

 

 

 

中国银保监会晋中监管分局        晋中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晋中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晋中军分区动员处

 

 

 

                              晋中军分区保障处

                                  2023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晋中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一、现役军人

序号

优待目录清单

1

入伍、退役时,地方举行迎送仪式,召开座谈会。

2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3

发春节慰问信。

4

义务兵家庭享受规定标准的优待金。

5

春节、“八一”等重要节日开展慰问活动。

6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代表参加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7

将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名录载入入伍籍贯地县级以上地方志。

8

推进现役军人乡镇(街道)“荣誉墙”、县级“光荣榜”建设,推动获得重大功勋荣誉的现役军人入展当地展馆。

9

对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10

其子女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入伍。

11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12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城区主要进出口道路、街道、广场的广播视频、宣传橱窗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13

公立医疗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或设立优先标识,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14

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其依法享受的优待抚恤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15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纳入优先配租范围。

16

倡导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

17

免除殡葬服务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减免范围。鼓励建立离世慰问制度。优抚对象去世后,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安排人员上门看望慰问。

18

游览各地文化和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美术馆等享受免门票优待,游览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等,按规定享受减免首道门票优待。

19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20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

21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军人优先通道,提供专人帮办、导办等服务。

22

爱国拥军企业、社会组织在文化教育、旅游购物、酒店食宿等方面承诺的优惠优待服务。

23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24

鼓励银行机构、保险机构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25

鼓励电信运营商提供优先办理业务、资费优惠,以及其他个性化服务。

26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二、现役军人家属

序号

优待目录清单

1

发春节慰问信。

2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3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4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5

春节、“八一”等重要节日对驻守边海防一线和国(境)外执行任务等现役军人家属开展慰问活动。

6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城区主要进出口道路、街道、广场的广播视频、宣传橱窗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7

鼓励有关单位在推荐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表彰人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现役军人家属。

8

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帮扶和关心关爱。

9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或者以各种理由变相拒绝完成统一分配的就业安置任务。

10

逐步健全完善促进驻晋中部队现役军人随军配偶和晋中籍入伍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人社部门研究制定解决部队随军未就业家属安置就业优惠政策,提高随军家属就业比例;建立或制定专门机构,管理随军未就业家属档案,协调缴纳各种保险,落实驻晋中部队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等制度,激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奉献国防。

11

驻晋中现役军人随军配偶和晋中籍入伍现役军人配偶享受就业创业政策。

12

驻晋中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享受基本生活补贴。

13

光荣院、优抚医院优先为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现役军人家属和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14

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15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老年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16

免除殡葬服务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减免范围。

17

鼓励建立离世慰问制度。优抚对象去世后,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安排人员上门看望慰问。

18

公立医疗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或设立优先标识,鼓励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19

指定医疗服务机构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20

伤病残、老龄的,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1

优抚医院优惠体检、入户巡诊、集中义诊,提供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22

军队医院可结合实际提供有关优先优惠服务。

23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24

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其依法享受的优待抚恤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25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纳入优先配租范围。

26

符合条件且生活困难的对象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

27

公租房房源不能满足住房保障时,符合当地规定的低收入标准(含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未享受过实物保障的,按规定给予住房租赁补贴。

28

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29

现役军人配偶在地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双缴存职工计算最高贷款额度。

30

军人子女依法依规享受教育优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应当提供优质教育资源,为其创造接受良好教育条件。

31

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境)外执行任务军人的子女,作战部队军人子女,获得勋章,荣誉称号,三等战功和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相应层级表彰军人的子女,以及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基础上,可以根据本人申请回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级中学招生考试,并按照规定的比例降分录取。驻晋中部队军人的子女,中考时降低10分以内投档。

32

现役军人因部队移防、工作调动或者生活基础变更等,子女需要随迁转学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人学习情况,安排到同类同水平学校、幼儿园就读,并且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33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按有关规定优先录取。

34

游览各地文化和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美术馆等享受免门票优待,游览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等,按规定享受首道门票优待。

35

随现役军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

36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为安置随军家属而新开办的企业,符合相关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7

倡导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

38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39

鼓励银行机构、保险机构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40

鼓励电信运营商提供优先办理业务、资费优惠,以及其他个性化服务。

41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三、残疾军人

序号

优待目录清单

1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2

发春节慰问信。

3

邀请优秀残疾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4

优先聘请优秀残疾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5

春节、“八一”等重要节日开展慰问活动。

6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城区主要进出口道路、街道、广场的广播视频、宣传橱窗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7

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帮扶和关心关爱。

8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符合条件的残疾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9

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10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老年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11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2

公立医疗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或设立优先标识,鼓励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13

凭有效证件在医疗定点机构享受以下优惠减免:免收门诊挂号费、急诊挂号费、专家挂号费;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10%;手术及麻醉费减免比例不低于10%;需住院治疗者,住院半个月内床位费按规定收费标准减免10%以上,半个月以上减免5%以上;首次再就业需作建卡体检时,免收体检费;其中女性因怀孕而进行检查时,免收产前检查费。

14

优抚医院优惠体检、入户巡诊、集中义诊,提供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15

军队医院可结合实际提供有关优先优惠服务。

16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17

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全额救助。门诊救助比例100%,年度最高限额3000元。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以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个人负担的合规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3万元。

18

免除殡葬服务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减免范围。鼓励建立离世慰问制度。优抚对象去世后,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安排人员上门看望慰问。

19

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其依法享受的优待抚恤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20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纳入优先配租范围。

21

符合条件且生活困难的对象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

22

公租房房源不能满足住房保障时,符合当地规定的低收入标准(含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未享受过实物保障的,按规定给予住房租赁补贴。

23

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24

优抚对象符合相应条件的,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等政策范围。

25

优先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26

残疾军人的子女参加中考按有关规定加分录取。

27

游览各地文化和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美术馆等享受免门票优待,游览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等,按规定享受减免首道门票优待。

28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29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30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客运班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31

符合条件按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32

倡导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

33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34

鼓励银行机构、保险机构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35

鼓励电信运营商提供优先办理业务、资费优惠,以及其他个性化服务。

36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四、退役军人

序号

优待目录清单

1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2

发春节慰问信。

3

邀请优秀退役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4

优先聘请优秀退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5

将参战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名录载入入伍籍贯地、退役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志。

6

春节、“八一”等重要节日开展慰问活动。

7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城区主要进出口道路、街道、广场的广播视频、宣传橱窗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8

鼓励有关单位在推荐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 “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表彰人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退役军人。

9

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组织开展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进行退役前职业指导以及退役后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指导等。对符合条件参与培训的退役军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免费培训或优惠。

10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11

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12

鼓励各地深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岗位资源,开发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

13

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组织部门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加大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力度。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军人。

14

鼓励退役军人到城乡基层担任专职工作人员。

15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其就业搭建平台。

16

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17

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18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为安置自主择业和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开办的企业,符合相关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9

对退役军人创办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脱贫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0

鼓励各地充分引导和促进成立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并支持和保障其依法开展工作。

21

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帮扶和关心关爱。

22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23

符合条件的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优先轮候入住本市公办养老机构。

24

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25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老年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26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7

公立医疗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或设立优先标识,鼓励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28

指定医疗服务机构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29

优抚医院优惠体检、入户巡诊、集中义诊,提供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30

军队医院可结合实际提供有关优先优惠服务。

31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32

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在医疗定点机构享受以下优惠减免:免收门诊挂号费、急诊挂号费、专家挂号费;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10%;手术及麻醉费减免比例不低于10%;需住院治疗者,住院半个月内床位费按规定收费标准减免10%以上,半个月以上减免5%以上;首次再就业需作建卡体检时,免收体检费;其中女性因怀孕而进行检查时,免收产前检查费。

33

免除殡葬服务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减免范围。鼓励建立离世慰问制度。优抚对象去世后,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安排人员上门看望慰问。

34

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其依法享受的优待抚恤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35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纳入优先配租范围。

36

符合条件且生活困难的对象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

37

公租房房源不能满足住房保障时,符合当地规定的低收入标准(含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未享受过实物保障的,按规定给予住房租赁补贴。

38

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39

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省内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服役期间认定为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与在地方缴存时间合并计算。退役军人可以按本人意愿补缴退役时领取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后按本人公积金缴存余额计算公积金贷款额。

40

优抚对象符合相应条件的,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等政策范围。

41

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相关教育培训。

42

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山西省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可申请参加山西省相关高校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

43

应征入伍的普通全日制专科在校生,退役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各类就(升)学优惠政策。

44

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按规定享受复学、调整专业、专升本、攻读研究生等优待。

45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可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46

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院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其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在其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退役士兵参加国家开放大学、远程网络教育等提升教育时,免试入学,不设学历起点限制。

47

退役士兵报考研究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复试或录取。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推荐攻读研究生。

48

加大教育支持力度,通过单列计划以及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措施,为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竞争力。

49

退役士兵申请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经学校考核同意,可免试入学,并纳入年度招生计划。凡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退役士兵,可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50

游览各地文化和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美术馆等享受免门票优待,游览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等,按规定享受减免首道门票优待。

51

参战退役军人凭本人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退役军人凭本人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部分公共汽电车和轨道交通,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52

参战退役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53

倡导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

54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55

鼓励银行机构、保险机构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56

鼓励电信运营商提供优先办理业务、资费优惠,以及其他个性化服务。

54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55

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基干民兵组织。

五、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序号

优待目录清单

1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2

发春节慰问信。

3

邀请优秀“三属”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4

优先聘请优秀“三属”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5

春节、“八一”等重要节日开展慰问活动。

6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城区主要进出口道路、街道、广场的广播视频、宣传橱窗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7

鼓励有关单位在推荐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表彰人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8

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帮扶和关心关爱。

9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符合条件的“三属”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10

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11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老年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12

伤病残、老龄的,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3

公立医疗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或设立优先标识,鼓励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14

指定医疗服务机构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15

优抚医院优惠体检、入户巡诊、集中义诊,提供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16

军队医院可结合实际提供有关优先优惠服务。

17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18

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在医疗定点机构享受以下优惠减免:免收门诊挂号费、急诊挂号费、专家挂号费;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10%;手术及麻醉费减免比例不低于10%;需住院治疗者,住院半个月内床位费按规定收费标准减免10%以上,半个月以上减免5%以上;首次再就业需作建卡体检时,免收体检费;其中女性因怀孕而进行检查时,免收产前检查费。

19

免除殡葬服务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减免范围。鼓励建立离世慰问制度。优抚对象去世后,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安排人员上门看望慰问。

20

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其依法享受的优待抚恤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21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纳入优先配租范围。

22

符合条件且生活困难的对象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

23

公租房房源不能满足住房保障时,符合当地规定的低收入标准(含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未享受过实物保障的,按规定给予住房租赁补贴。

24

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25

优抚对象符合相应条件的,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等政策范围。

26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入伍。

27

符合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依法依规享受教育优待。

28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可以根据本人申请回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级中学招生考试。

29

游览各地文化和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美术馆等享受免门票优待,游览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等,按规定享受减免首道门票优待。

30

烈士遗属凭本人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凭本人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部分公共汽电车和轨道交通,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31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32

倡导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

33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34

鼓励银行机构、保险机构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35

鼓励电信运营商提供优先办理业务、资费优惠,以及其他个性化服务。

36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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