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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tyjrglj-0001-00027 发布单位: 晋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日期: 2023-10-11 所属主题: 部门文件

晋中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11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军区保障局《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晋退役军人发〔20234)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我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适用对象

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服现役期间评定残疾等级后退出现役和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退出现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

二、工作原则

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残疾退役军人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三、残疾退役军人如何享受医疗保险

有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按规定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保险,单位和个人按统筹地区规定缴费。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由统筹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医保中心按属地管理原则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安排资金。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部门安排资金。

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安排资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再缴纳。

有工作单位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

未就业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属于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基金等按规定资助其参保缴费。

四、残疾退役军人可以享受哪些医疗救助政策?

确属相关部门监测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残疾退役军人,由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根据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政策。

五、残疾退役军人如何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残疾退役军人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以及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予以补助,其中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给予全额补助,五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90%,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70%。

六、残疾退役军人享受哪些医疗优待?

残疾退役军人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本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享受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优先享受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残疾退役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享受以下优惠:

(一)免收门诊诊疗费;

(二)减免10%大型设备检查费;(三)减免10%手术及麻醉费;

(四)需住院治疗者,住院半个月以内床位费按规定收费标准减免10%,半个月以上减免5%;(五)免收门诊挂号费、急诊挂号费、专家挂号费;(六)首次再就业需作健康体检时,免收体检费;其中女性进行孕检时,免收产前检查费。

残疾退役军人在军队医疗机构享受优惠医疗,凭残疾军人证与同职级现役军人享受同等水平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待,并免除门急诊挂号费。

残疾退役军人在省内优抚医院就医时,享受更高水平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惠优待。具体措施由优抚医院所属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

七、因战因公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后享受哪些待遇?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确认并出具旧伤复发鉴定意见。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取得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后,有工作单位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工伤认定规程(试行)》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经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调查符合相关规定的,视同工伤。其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

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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