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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tyjrglj-0001-00028 发布单位: 晋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日期: 2023-10-21 所属主题: 部门文件

晋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晋中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21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晋退役军人发〔2023〕30号)精神,决定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额下拨(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1- 3)。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提标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4)。

三、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7.5元,达到847.5元/·人(10170元/年·)。

提标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负担22.5元,体制型省直管县省财政每人每月负担10.5元,县(区、市)财政每人每月负担4.5元;其余省财政每人每月负担6元,市、县(区、市)财政每人每月各负担4.5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840元/月·人(10080元/年·人)。

提标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负担290元,体制型省直管县省财政每人每年负担133元,县(区、市)财政每人每年负担57元;其余省财政每人每年负担76元,市、县(区、市)财政每人每年各负担57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840元/月·人(10080元/年·人)。

提标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负担290元,体制型省直管县省财政每人每年负担133元,县(区、市)财政每人每年负担57元;其余省财政每人每年负担76元,市、县(区、市)财政每人每年各负担57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5元,达到690元/月·人(8280元/年·人)。

提标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

提标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八、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113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1021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中央财政按照上述补贴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仍按照现行渠道解决。

九、此次调整所需中央、省补助经费,由省级财政近期另行下达。各县(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要落实本级配套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按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

         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

         恤金标准表

      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4.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晋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晋中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

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24410

因公

118250

因病

112250

二级

因战

112590

因公

104700

因病

98900

三级

因战

98780

因公

91130

因病

83760

四级

因战

80970

因公

71740

因病

64700

五级

因战

63240

因公

54270

因病

49470

六级

因战

49400

因公

45890

因病

38040

七级

因战

36870

因公

32380

八级

因战

23280

因公

20910

九级

因战

19330

因公

15240

十级

因战

13580

因公

11390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39490

33290

30740

 

 

附件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88060

38920

注: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执行的系我省标准,较中央标准高出150元/月(晋组通字〔1994〕18号文件规定)。

 

附件4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

24880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

24180

建国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

24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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