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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00101-53-2013-01565 发布日期: 2013-11-07
文 号: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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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部分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07 浏览次数: 【字体: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市政办发〔201358

     111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免除部分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的

通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1号)精神,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和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3101日起,免除部分城乡居民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具有我市常住户籍,死亡后选择火化的以下人员:

(一)城市低保对象;

(二)城镇“三无对象”;

(三)优抚对象;

(四)农村居民;

(五)80岁以上居民;

(六)经县(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

二、免费项目和标准

(一)遗体接运费;

(二)3天内遗体存放费;

(三)遗体消毒费;

(四)遗体火化费;

(五)价值200元以内骨灰盒。

火化无名尸体产生的各项殡葬费用以及具有晋中市常住户籍人员死亡火化的遗体接运费全部免费。

各免费项目具体标准按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办人需填写《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申请表》,并持以下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殡仪馆或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有关事项

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免费对象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免费对象的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待抚恤证原件及复印件,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三无”人员(土葬改革区人员)等证明材料

4.医疗机构、所在单位、社区(村委)、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

(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户籍所在地有殡仪馆且在当地火化符合免费规定的,在结算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相关费用;户籍所在地有殡仪馆但在外地死亡后火化符合免费规定的,经办人先付费,后凭火化制式发票和相关材料到免费对象户籍所在地殡仪馆办理相关减免手续;户籍所在地无殡仪馆在外地火化符合免除规定的,经办人先付费,后凭火化制式发票和相关材料到免费对象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相关减免手续。

(三)殡仪馆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对无名尸体火化产生的费用据实申报,经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拨付。

四、资金保障

(一)资金筹措。民政部门根据当年惠民殡葬免费资金开支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资金需求计划,列入财政预算,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二)资金管理。惠民殡葬免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有殡仪馆的县(区、市),殡仪馆应将在本地或异地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已免除对象的类别、数量和费用汇总报当地民政部门,由当地民政部门核定免费数额,报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给殡仪馆;没有殡仪馆的县(区、市),在异地火化且符合免除规定的,由县(区、市)民政部门审核支付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财政部门原则上每半年拨付一次免费补助资金至民政部门或殡仪馆。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惠民殡葬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惠民殡葬工作的重要性,建立良好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确保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规范管理。各县(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科学合理确定减免对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殡葬免费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减免规程,确保惠民殡葬工作规范有序、准确高效。

(三)明确职责。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管理协作,确保惠民殡葬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部门要落实城乡居民惠民殡葬免费补助资金,保证经费足额、及时划拨到位,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惠民殡葬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加强惠民殡葬免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经费专款专用,防止挪用、侵占和截留。严格审核减免对象和票据,防止出现假报、多报现象。对违反有关规定办丧事的,尤其对乱埋乱葬的,不予免费。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免除费用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免除费用;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服务工作,确保惠民殡葬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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