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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访谈

文字实录

  • 武晓东:
    谢谢大家!谢谢主持人!
  • 主持人:
    好的,非常感谢武局长今天的做客和讲解!
  • 武晓东:
    做好电梯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从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电梯安全事故中,我们可以看出,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能力,一些惨痛的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我们在条例的第四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学校幼儿园、新闻媒体都有义务加强电梯安全教育宣传工作。第二十二条特别针对电梯乘用规范行为作出了八款规定用以约束电梯乘客安全正确使用电梯。例如禁止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禁止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禁止拆除和损坏电梯标识标志、紧急报警装置以及电梯安全部件;禁止乘用明示禁止使用状态的电梯等。
    下一步,我们将通过宣传培训、应急演练、检查执法等一系列活动,确保《条例》宣传到位、落实到位、执行到位,在全市掀起“学《条例》用《条例》”的高潮,营造“安全乘梯、文明乘梯”的良好氛围,为我市电梯安全运行保驾护航。
  • 主持人:
    根据国内的相关报道,有一部分电梯事故是由于乘客的使用不当造成的,《条例》在预防这些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 武晓东:
    你所提的问题涉及两个核心点,一个是发生事故后的责任界定问题,一个是事故赔偿问题。这两个问题在立法调研时就已经注意到确需在法律条文中进行明确。我们在《条例》当中都作了明确规定。
    首先说责任界定的问题,我们在《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在电梯轿厢内、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监控数据保存应当不少于三十日”。作出这样的规定 就是为了确保一旦发生电梯事故,能够真实还原当时的场景,方便对造成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研判和责任认定及取证,有助于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开展。
    再说事故赔偿的问题,我们在《条例》第六条中明确规定“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这是立良法,是为了发挥引领作用。要求公众聚集场所电梯投保是为了考虑一旦发生事故,可以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提高事故赔付能力,使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救助和赔偿。解决由于责任单位赔偿能力不足等原因造成的“赔偿难、处理难”的问题,避免引起赔偿纠纷。同时也能利用保险公司这个市场杠杆来监督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提高管理水平。今后,我们将把强制电梯投保纳入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的范畴,督促这些使用单位落实电梯投保责任保险。
  • 主持人:
    近年来,其它省市商场酒店等人员聚集场所电梯事故屡有发生,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和乘客之间各有各的理,由于责任不能及时认定,或者赔付金额一时难以确定,造成受害人不能及时得到赔付,因而引发赔付纠纷的问题屡见不鲜,许多百姓对这些矛盾和问题都比较困扰,请问《条例》对此有没有明确的规定或有效的措施?
  • 武晓东:
    这个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就已经有群众进行过咨询,我们也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为此,我们在立法条款的制定中进行了综合考虑,在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在《条例》中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也是本《条例》的一大亮点。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老旧小区和以建成的楼房等既有建筑可以加装电梯。
    其流程概括为:批准、告知、检验、登记、维保。具体来讲:一是申请批准,经规划、住建等部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安装;二是办理告知,这个需要由有资质的电梯安装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到市政务大厅质监窗口办理;三是实施监督检验,需要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并取得合格检验报告;四是办理使用登记,需要到市政务大厅质监窗口办理;五是进行维保,电梯投入使用后,要与有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并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保。希望广大电梯使用单位能够认真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本条例的相关规定,确保电梯安全使用。
  • 主持人:
    目前老百姓对老旧小区和已建成的楼房是否可以加装电梯的问题比较关心,请问这些老旧小区和已建成的楼房能不能加装电梯?如果加装需要履行什么手续,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 武晓东:
    目前我市城镇化建设高速发展,高层建筑越来越多,电梯保有数量迅速增长。截止目前我市电梯数量已由2010年的2000余台增长到现在9900台,目前仍保持每年15%左右的速度增长。电梯安全运行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近年来国内电梯故障频发和伤亡事故时有发生,部分民众谈梯色变,心理上造成一些阴影,电梯安全问题也倍受关注。
    经过我们分析,造成目前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还是因为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意识不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一味强调低价中标、低成本投入,使的电梯维保不到位、电梯故障无法及时消除,导致电梯“带病”运行。另一方面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能严格落实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恶意低价竞争,致使维护保养行为不尽责、走过场、维护保养人员技能差、发现消除电梯安全隐患不及时。还有就是乘客在乘用电梯过程中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差,有时出现不遵守文明乘梯的行为,甚至在极端的情况下破坏电梯,发生困人故障时盲目自救导致严重后果。
    为此,需要通过立法来细化相关规定,提高全民电梯安全意识,满足安全管理需求,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电梯安全环境。
  • 主持人:
    请问武局长,我们出台《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的意义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