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访谈
文字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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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孙主任为我们介绍了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许多问题,相信对广大网民朋友有很大的帮助,再次感谢孙永亮主任的到来,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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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永亮:
申请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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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在哪种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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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永亮: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破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不动产权利人提出补发申请的,应当在晋中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上刊发遗失、灭失声明,不动产登记机构方可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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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原有不动产权证书出现遗失、损害等情况,如何换发或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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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永亮:
为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的各项工作,切实保护不动产权人合法权益,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严格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要求,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和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除此之外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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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需要收取哪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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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永亮: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父母之处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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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什么情况下,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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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永亮: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因此,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随便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
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人民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等国家机关因执行公务需要才能够查询信息;在查询时需提供查询目的和查询证件,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