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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相关问题释疑

文字实录

  • 王爱婕:

       谢谢大家!谢谢主持人!

  • 主持人:
    好的,非常感谢您今天的做客和讲解,这一期的在线
    访谈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 王爱婕:

    尽可能获取更为详实信息,尽可能提高普查信息质量,尽可能减轻广大普查对象和基层普查人员负担,是我们不断的追求。在这次普查中,将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 主持人:

    这次经济普查,在信息技术应用上有何突破?

  • 王爱婕: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 主持人:

    这次普查对政府、部门、普查机构和人员,以及普查对象提出了哪些要求?

  • 王爱婕: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因此,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主持人:

    很多普查对象都关心,普查获取的资料是否会被泄露,是否成为有关部门进行处罚的依据?

  • 王爱婕:

    按照国家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进度安排,全省各地在7月底至11月上旬开展单位清查工作。单位清查是经济普查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准确确定普查对象总体,明确地方与部门普查登记责任,规范各类普查报表实施范围,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的关键。其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能否顺利进行普查登记,关系到普查数据质量。目前,我市第四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重视支持、普查机构的精心组织和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总体进展顺利。在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决战的关键时刻,为打好单位清查阶段的攻坚战,经普工作人员在中秋、国庆双节期间,主动放弃节假日休息时间,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进单位清查高效有序开展,取得阶段性成效,为进行普查登记工作奠定了扎实基础。

  • 主持人:

    截至目前,普查准备工作进行到什么程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