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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布首个总河长令

来源: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2-03-21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及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山西省发布第1号总河长令,要求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市总河长吴俊清,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总河长常书铭共同签发晋中市第01号总河长令——《关于加快推进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整治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各级河湖长、河长制办公室、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全面排查,认真梳理,建立问题清单、整改台账,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决定》要求,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把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作为防洪保安全、清障保生态的重要内容,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河湖长要强化使命担当,主动履职尽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序推进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市、县河长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分办、督办、考核作用,督促相关部门或下一级河湖长切实推进问题整治;市县水行政、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决定》明确,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整治工作要坚持“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设障责任人明确的由设障单位或个人在限期内清除,设障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清除。整治内容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建筑物,主要包括厂房、民房、码头、光伏电站、大棚、监测设施等建筑物或构筑物;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片林,主要包括阻碍河道行洪的成片林木、高秆作物等;第三方修建的交叉建筑物压缩河道行洪断面,主要包括跨河、穿河的桥梁、管线、渡槽等妨碍行洪的设施;人类活动侵占原河道、渠道,缩窄行洪断面,主要包括修建围堤、生产堤等侵占河道,防洪堤、护岸工程建设束窄原河道等;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公园等活动场所抬高河道地面高程,主要包括修建公园、湿地、亲水平台等活动场所时,抬高河道原地面高程的情况;河道、渠道堤防、缓洪池多年不修整不维护;河道治理缺乏统一规划,只治上游不治下游,只治城区不治郊区;位于行政区划交界处河道,出现都不管的“卡口”;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列入河湖长制工作目标等9类问题。要求各责任主管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加快对上述9类问题的排查整治,于2022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阻水严重的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等突出问题清理整治;于2022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清理整治工作。对于成因复杂、整治难度大,确实难以按期完成清理整治的问题,各责任主管部门和单位提出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时限和责任单位、责任人,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河长同意,报市河长办汇总,经市政府或市级河长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决定》要求,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河道行洪安全保障工作,将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的排查、整治作为河湖长履职尽责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切实强化流域协调机制,统筹上下流左右岸协同治理;要进一步扩展“河湖长+”模式,落实堤防包保责任制,扩宽社会公众参与的渠道,让更多社会力量加入到爱河护河管河队伍,做到问题随时发现、随时整治;引导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参与、监督河湖管护的良好氛围,合力打造安全河湖、健康河湖、美丽河湖,有效推进全市绿色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