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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条措施助力我市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

来源:晋中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切实推动我市养老托育服务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广大群众养老托育服务需求,近日,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联合市卫健委、市民政局等15部门出台了《晋中市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我市出台的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措施共涉及房租减免、税费减免、社会保险支持、金融支持、财政支持、防疫支持以及其他支持七个方面,解决了我市养老托育服务业近年来经营中出现的难题,全方位促进我市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在房租减免措施上,对于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的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承租国有房屋的,一律免除 2022 年 8 月到 12 月租金。对减免养老托育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出租人,鼓励商业银行按照其资质水平和风险水平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在税费减免措施上,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各地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照 50%税额顶格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和按月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在社会保险支持措施上,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照 1%执行,其中,单位部分 0.7%,个人部分 0.3%,执行期限至 2024 年底。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 年缴纳费款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 2023 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 2023年我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在金融支持措施上,落实政银企常态化对接工作机制,畅通银企融资信息交换渠道,鼓励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符合信贷政策的情况下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提供信贷支持。用好用足支小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在政策框架内,加大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用于投资建设养老基础设施和从事养老服务的项目贷款按照项目实际贷款数、贷款利率、贷款期限(最长 3 年)进行贴息,市级财政负担 50%。鼓励各县(区、市)结合财力实际,给予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贷款贴息支持,缓解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融资困难。

在财政支持措施上,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满一年的,市财政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资助:新建、改扩建的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分别按每张床位 6000 元、3000 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新建、改扩建的其他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 100 张和 50张以上的,分别按每张床位 3000 元、1500 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以养老为核心,按照床位收费对公众提供养老服务,投资额不少于 1 亿元的康养项目,一次性建设按每张床位(每床平均建筑面积 20 平方米)1 万元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500 万元。

在防疫支持措施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在物资调配、转运隔离、医疗救治等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方面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予以倾斜,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保障。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封闭管理、无法正常运营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防疫物资、消杀支出,地方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支持。

在其他支持措施上,今后新建的、已建成尚未投入使用的或运营效果不好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要采取公建民营模式,不断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各县(区、市)要加大资金投入,推进具备康复护理和餐饮服务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行、助医、助洁、助购、助急等生活照料服务。鼓励餐饮企业和养老服务机构合作,为不具备餐饮自制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当地政府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