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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反映问题 (整改任务7号)整改任务验收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02 浏览次数: 【字体:

晋中市负责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反映问题整改任务第7项已整改完成,并通过核查验收。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关于验收销号的要求,现将该项任务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

晋中市山西宏源富康新能源有限公司210万吨/年焦化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节能评估等批复,于2019年违法开工建设,目前已建成1#、2#两座焦炉,3#焦炉正在建设。项目正常投运后将每年新增耗水量377万吨,新增耗煤量280万吨。现场检查发现,企业2#焦炉在未取得排污许可、且脱硫脱硝等环保设施尚未投运的情况下擅自开始生产,装煤推焦过程中烟尘无组织排放突出,部分焦炉炉门密闭不严,排放大量黄烟,环境污染严重。在未取得取水许可情况下,每天违规抽取地表水和地下水约1000吨。

二、整改措施

1.责令该项目立即停止建设,对未完成水资源论证、未取得环评批复、节能评估等问题整改到位前不准动工建设。

2.依法依规对该公司未办理环评批复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污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责令该项目2#焦炉停产整改,未取得相关手续前,不得装煤运行。

4.纠正企业违规取水行为,依法依规对该公司违规取水行为查处;依法依规追缴水资源税;拆除该企业地表水取水设施,查封该企业地下水取水水井。

三、整改完成情况

1.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灵石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建设,并督促企业制定了安全停产方案,企业于4月17日停建停产,4月19日查封了装煤系统,完成停产,未取得相关手续前,不得装煤运行。

2.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灵石分局依法对其未办理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行为处以罚款2403.2618万元,依法对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污等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49万元。

3.灵石县水利局针对擅自取水问题立案查处,4月20日送达《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0万元,并依法追缴水资源税24.57万元;4月30日拆除地表水取水设施,2号水井贴封条,3号取水井断开管道并贴封条,对生活取水水源井派专人监督。

4.该项目取水申请、水环境影响评价于2021年10月19日获得省水利厅批复(晋水审批决〔2021〕585号)(晋水审批决〔2021〕586号)。项目环评于2022年5月18日获得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环评批复(晋环审批函〔2022〕227号)。节能审查手续于2022年5月31日获得省能源局批复(晋能源审批发〔2022〕69号)。

如果对该任务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

(2022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11日,共10天)向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反馈。

联 系 人:石 刚

固定电话:0354—2621657

电子邮箱:jzshbdc2621657@163.com

 

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