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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打通消防“生命通道”综合治理工作的通告

来源:晋中市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4-15 浏览次数: 【字体:

近年来,消防“生命通道”被占用、堵塞的现象屡禁不止,影响疏散逃生、造成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现就集中整治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按照规定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二、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堵塞或封闭、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四、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具有在火灾时自动释放的功能,且不需要使用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打开,门内一侧的显著位置应设置“紧急出口”等标识和使用提示。

五、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或折叠门。

六、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七、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堆放杂物、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八、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广告牌等障碍物。

各社会单位(场所)尤其是人员密集场所应对照本通告要求,立即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已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应当主动拆除;按照规定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制定并落实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晋中市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