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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晋中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晋中市消防救援支队 发布时间:2022-06-17 16:32:10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对《晋中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晋中市消防救援支队

征集时间:2022-6-17 至 2022-7-18

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晋中市消防救援支队起草了《晋中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jzzdzhk@163.com

2、电话:0354-8592717

3、通信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机械园南街晋中市消防救援支队,邮政编码:0306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8日。



  晋中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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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规划区以外的乡(镇)、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公民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行农村消防网格化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农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五条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自愿服务等方式有序参与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消防工作。

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农村消防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消防工作,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健全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

(二)统筹农村消防建设发展,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常态化农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四)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组织制定农村消防救援应急预案,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和经费等保障; 

(五)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农村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农村消防工作职责:

(一)将农村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制度;

(三)保障农村地区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四)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培养消防技术人才,增强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开展对农村住宿、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及群租房等薄弱环节的治理; 

(六)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组织、指挥扑救火灾,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农村消防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督促火灾隐患整改,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调查火灾原因,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中需政府救助的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移交的应当处行政拘留的消防违法行为;对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进行疏导,保障消防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的通行,必要时进行交通管制;公安派出所依法对辖区内村民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农村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农村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检查、指导建筑工地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林业草原部门负责农村地区草原(场)、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本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农村消防工作: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贯彻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

(二)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三)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组织村民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农村居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农村防火安全公约;

(二)遵守相关规定使用明火作业,不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三)不超负荷用电,不私拉乱接电线,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四)不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五)学习和掌握农村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做好对儿童、老人、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看护;

(六)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车通道、消防站、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村容村貌改造、危房改造、农村电网改造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建设,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农村房屋建设改造时,应选用防火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建筑材料,提高房屋耐火等级。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制定的防火公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保证消防车道畅通以及消防水池、机动消防泵、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的措施;

 (二) 用火、用电、用气和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行为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 对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监护和帮助措施,对未成年人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四) 广播、警铃、打更等防火警示措施;

 (五) 根据本村实际,保证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农村地区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疗机构和歌舞厅、影剧院、网吧及从事旅游、餐饮住宿、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三) 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 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五)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法规、防火知识、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农村灯会、庙会、文艺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经许可后方可举办。

第十五条 农村应设置消防水源,市政给水、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可作为农村消防水源。

新建、改建农村自来水管网时,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消火栓;已有市政给水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配置消火栓;无市政给水的,应利用河流、湖泊、水渠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取水点;天然水源缺乏的,可以结合农村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设置消防水池,配备相应的消防水带、水枪。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十六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火灾现场总指挥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调动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森林防火等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火灾现场总指挥有权决定拆除毗邻火灾现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器材和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组织村民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应承担以下任务:

(一)根据火灾报告、救援求助或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救援机构的指令,及时赶赴现场实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二)熟悉所在乡(镇)、村的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三)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四)完成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与消防工作有关的任务。

志愿消防队的职责可参照前款执行。

第二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依法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起火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配合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尚未造成火灾事故,由村民委员会进行教育,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问责和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