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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平遥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晋中市消防救援支队 发布时间:2023-08-24 10:39:31 浏览次数: 【字体:

征集单位:晋中市消防救援支队

征集时间:2023-8-24 至 2023-9-25

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按照立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晋中市消防救援支队起草了《平遥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jzzdzhk@163.com

2、电话:0354-8592717

3、通信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机械园南街晋中市消防救援支队,邮政编码:0306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

 


                             晋中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年8月24日




平遥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平遥古城消防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平遥古城居住、从事生产经营、古城保护管理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平遥古城,包括罗哲文路、阮仪三街、郑孝燮路、王景慧街围合的平遥古城核心保护区(以下简称“古城区”)以及镇国寺、双林寺的保护范围。

第四条 平遥古城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平遥古城消防工作在晋中市(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平遥县(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及所属下级人民政府统一实施组织管理,负责平遥古城消防工作。

县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所属部门和平遥古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在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平遥古城消防安全检查。

第六条 古陶镇、中都乡、襄垣乡人民政府应根据自身消防工作职责,因地制宜落实平遥古城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平遥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县应急管理部门及县消防救援机构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中需政府救助的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县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县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平遥古城内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县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平遥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平遥古城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建设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平遥古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平遥古城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资金支持,加强平遥古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第十条 对在平遥古城消防安全管理、火灾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支持个人、单位及社会力量参与平遥古城消防志愿服务。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十二条 平遥古城内禁止下列具有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

(一)升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

(二)产易燃易爆危险品;

(三)经营、运输、储存非生活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

(四)未按照技术标准和规定敷设电气线路,使用超过电路设计负荷、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电器设备;

(五)在建筑内的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六)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七)电影院、商场、饭店、客栈、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八)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平遥古城内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四条 文物建筑燃灯、点烛、烧香、焚纸等用火,应当在室外安全位置进行,并设置灭火器材、明确专人看管,活动结束后及时熄灭余火、清除灰烬。

第十五条 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在文物建筑内应当严格控制使用易燃、可燃装饰物,确需使用的,应当在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进行阻燃处理。

第十六条 平遥古城内的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火灾预防工作,对于文物建筑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应当组织文物、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领域专家研究解决。

平遥古城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保护要求和技术规范设置的,市、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指导有关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平遥古城内储存、经营生活所需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八条 平遥古城内个人、单位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瓶装燃气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并对燃气器具和燃气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不得超量、违规存储气瓶。

平遥古城内生产经营性场所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平遥古城内经营者、从业人员、居民应当确保用电安全,禁止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插座等违规用电行为。

平遥古城室内电气线路不得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确需敷设在可燃物上或者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敷设的,应当采取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阻燃型硬质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的,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平遥古城房屋建造、修缮、装修时,应当按照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设计、施工,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改造后建筑的消防安全标准不应低于原建筑的消防安全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平遥国际摄影节、平遥国际电影展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鼓励、引导平遥古城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和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章 灭火救援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平遥古城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定期组织灭火救援作战演练。

第二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火灾发生后,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第二十五条 古城区应加强消防救援力量建设,建立由消防救援站、景区微型消防站、社区微型消防站、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等构成的古城区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并纳入统一指挥调度体系。

古城区内应建设两个消防救援站,两个消防救援站应设在古城区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消防救援站应结合实际需要,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置车辆器材装备和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

微型消防站应配备灭火器、消防水枪、水带等必要且适应平遥古城灭火救援工作的相关装备,确保灭火救援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中都乡、襄垣乡人民政府应建立乡镇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和预防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古城区加压泵站作为备用水源,启动后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所需水量、流量和水压的要求。

平遥古城内可通行消防车的通道应当按照有关规划要求和消防技术规范设置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得大于120米,各建筑物应处在室外消火栓150m的保护半径之内。室外消火栓旁应当设置应急消防器材箱,内装消火栓扳手、水枪、水带等消防器材。

第二十八条 平遥古城内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室外消火栓,采取可靠的防冻保护措施,水量、水压应当满足直接灭火的需要,依规在文物建筑出入口、走廊等便于取用的位置,配置灭火器。室外应当设置水缸、沙箱等简易消防设施。

第二十九条 古城内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按照消防技术规范无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公共建筑,应配置灭火器,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水缸、灭火毯、沙箱等便于取用的简易消防设施、器材。

第三十条 平遥古城内各建筑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保持完好有效。

第三十一条 古城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谎报火警。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四章 消防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定期分析评估平遥古城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第三十三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当根据《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确定平遥古城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职责。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平遥古城日常巡查机制,依法加强消防监督检查。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县及所属下级人民政府应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五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二)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三) 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五)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六) 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七)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八) 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县及所属下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平遥古城内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平遥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