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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四届二次会议 第143号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7-12-29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重污染天气形势严峻,小散乱污企业清除亟待加速的提案, 晋中市环保局积极办理落实。根据《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我市制定下发了《晋中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市气防领办[2017]10号)和《晋中市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气防领办[2017]2号),全面推进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我市确定的工作目标是全市空气质量有所好转,全市重污染天气较明显减少,重点是将农村大气环境污染治理纳入行动计划之中。针对取缔违法“小散乱污”企业。“小散乱污”企业重点是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玛钢)、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小洗(选)煤厂、小选矸厂、小储煤厂、玻璃器皿厂、小酿造厂(锅炉),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各县(区、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专项取缔行动,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等措施,确保“小散乱污”企业整改到位。各级政府要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察员,落实“小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责任。对排查、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追究“网格长”及相关人员责任。“小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纳入环境保护部信息平台和执法监管平台。针对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联网工作,确保稳定运行。建设市级机动车环境执法监管专业队伍,提高现场执法能力水平。针对加强环境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一是加强燃煤设施执法监管。对生活及工业燃煤设施污染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全面加强低效大气治污设施和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企业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纳入环保重点监管范围,督促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9月底前,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未安装或未与环保部门联网、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燃煤设施,一律停产整治,属地政府提出整改时限及要求。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后督察,对于明知故犯、屡改屡犯的排污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二是加强对“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项目的监督检查,企业要严格落实项目环评批复关于清洁燃料的有关规定,杜绝能源逆替代,一经发现,从严处罚。针对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制定全市VOCs排放清单,摸清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分批发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名单,第一批完成26家工业企业VOCs治理;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全面完成《山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项目,已建成的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浮顶罐,有机液体装卸采取全密闭、下部装载、液下装载等方式,并实施高效油气回收措施(不含柴油),配备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采取密闭措施,安装高效集气装置;加强有组织废气治理,配套安装焚烧等高效治理设施;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应送火炬系统处理。

为了确保以上工作任务,晋中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文件形式已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晋中市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区区域集中供热燃煤锅炉淘汰(关闭)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时,为推动相关工作,2017年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打响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实施改善环境质量“十大工程”:工业企业治理工程、燃煤锅炉整治工程、清洁能源改造工程、市城区集中供热整合工程、面源污染治理工程、扬尘污染治理工程、机动车污染治理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土壤污染防治工程和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采取执法、督查、考核、宣传、问责“五项保障措施”,目的是把我市大气、水、土壤三大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变成操作性强的“施工图”,实施挂图作战,并将上述任务进行了细化,责任到单位、到人。641家“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已被纳入其中。

此件由市环保局办理,联系人刘建胜电话262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