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四届二次会议 第335号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关于“加强小型四轮低速电动汽车交通管理的提案”,针对小型四轮低速电动汽车的管理问题,需要说明的是,小型四轮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但公安部尚未对此类机动车驾驶人准驾车型进行明确规定,所以无法对此类车辆驾驶人提出相应的证照。对此类驾驶人影响正常交通秩序的,予以口头警示教育,对于造成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作出相应处罚。针对对小型四轮低速电动汽车登记注册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条和103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19条和第20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道路机动车辆企业准入许可和产品准入许可进行审批。小型四轮低速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管理后方可生产销售。我市交警支队车管所会依据工信部的公告参数进行办理,对未经工信部备案或与公告参数不符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同时,交警支队积极加强广大群众文明交通安全出行意识,对上路行驶的小型四轮低速电动汽车进行正确引导,加大路面巡查力度,对现场查获的老年人驾驶代步车的进行警示教育,对不按规定行使、乱闯乱行、乱停乱放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此件由市交警支队办理,联系人崔健,电话2429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