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政策解读>本级政策解读>图文解读>详细内容

文字解读|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废止一批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来源: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1-03 浏览次数: 【字体:

日前,市政府印发《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废止一批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市政发〔2023〕51号),市司法局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的题中之义,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能有效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长生不老”“互相打架”等问题,清除阻碍高质量发展的制度藩篱,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防范制度风险,守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责任田,为创优发展环境、营造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助力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向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迈进。

二、清理过程

本次清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司法局统筹安排,制定工作计划,印发了《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清理内容和清理要求。本次清理范围涵盖《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市政发〔2022〕49号)中公布的继续有效和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年、2023年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立改废”情况以及清理内容要求,对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并提出清理意见。市司法局对各单位的清理意见进行逐一审核,对与市直有关单位意见不一致或提供的依据不充分的,及时进行沟通协商,最终形成《关于宣布失效废止一批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送审稿,提交晋中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主要内容

拟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9件。其中:《晋中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已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晋中市城区中水回用管理办法》《晋中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晋中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晋中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晋中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晋中市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意见》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一致,起草(实施)部门提请废止;《晋中市市城区混凝土罐车道路交通管理办法(试行)》因有效期届满宣布失效。

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市直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和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四、关键词诠释

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者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