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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wsbgs-2020-00011 发布单位: 外事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5-06 所属主题: 信息公开制度与保障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06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我办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遵循“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要求,既要确保信息安全,又要保障应当在互联网发布的信息顺利发布,促进依法行政。

第四条 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局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明确分管保密审查工作的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五条 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三)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四)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五)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七)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科室(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科室(单位)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综合科提出审查意见;

(四)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我办与其他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单位负责保密审查,并在书面征得其他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各科室(单位)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并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应由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我局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八条 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应及时组织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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