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与保障>详细内容
全文检索
索引号: jz-wsbgs-2020-00013 发布单位: 外事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8-07 所属主题: 信息公开制度与保障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07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外事办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责任追究,是指我办各科室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违规违纪责任追究: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经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决认定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七)未采取监控措施未及时发现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

(八)不及时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

(九)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责任追究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打印正文】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