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zfbgs-2023-00833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12-12 | 所属主题: |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
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
晋中市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 | |||||||
序号 | 政策类型 | 政策内容 | 支持对象 | 文件名称 | 执行单位 | 执行科室、负责人及电话 | 执行期限 |
1 | 营商环境 | 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从企业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评奖评优、金融财政、退税减费等方面给予最大支持 | 建筑业 企业 | 《晋中市稳定建筑业运行保障行业提质发展二十五条》 | 住建、发改、人社等10部门 | 建管科 彭姝宝 0354-3201228 | 长期执行 |
2 | 产业发展 | 对市城区(不含太谷区,下同)2021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项目,不再配建公租房,不再缴纳配建资金。2021年1月1日之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项目配建的公租房,配建面积80%的公租房可由企业自行销售,其余20%无偿交付政府(无偿配建的除外)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晋中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 健康发展二十五条》 | 市住建局 | 房产科 赵健 0354-3203900 | 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 |
3 | 产业发展 | 对已规划未建设的非住宅用房(商业公寓),可依据市场需求,在满足住宅用地规划的条件下,支持企业由商业用地调整为住宅用地或商住混合用地。对已建未售的非住宅用房(商业公寓),在容积率等指标不变的情况下,支持企业以幢为基本单位并经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批后,对符合住宅使用要求的,可调整为补充性刚需住宅用房,土地用途调整为住宅用地。购买该用房的住户,在贷款、就学、用水、用电、用气、用暖及物业等方面参照住宅用房标准执行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晋中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 健康发展二十五条》 | 市住建局 | 房产科 赵健 0354-3203900 | 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 |
4 | 科技创新 | 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民营企业深度参与“111”“1331”“136”三大创新工程,鼓励民营企业独立或与有关方面联合承担科研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攻关项目,持续扩大我省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创新人才带着科研成果到民营企业兼职。我省各项人才引进政策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解决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就学、家属随迁落户等后顾之忧 | 民营企业 |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拓展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 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小企业局、省工商联,市县党委和政府 | ||
5 | 科技创新 | 鼓励产出优秀科技成果。对通过我市提名获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技创新特殊贡献奖和企业技术创新奖的组织或个人,分别奖补10万元,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个人),分别奖补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通过我市提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补 | 对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的单位(个人) | 《晋中市科技局 晋中市财政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奖补措施(试行)》(市科发〔2023〕3号) | 晋中市科学技术局 | 平台科 赵静 0354-3260071 | 自2023年3月10日起执行 |
6 | 科技创新 | 促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通过我市组织推荐,科技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中试基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技术转移机构等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奖补10万元;对通过我市组织推荐,科技部门认定的省级科普基地奖补5万元;对市级科技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中试基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奖补5万元。对通过我市组织推荐,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补 | 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中试基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技术转移机构、科普基地,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中试基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 | 《晋中市科技局 晋中市财政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奖补措施(试行)》(市科发〔2023〕3号) | 晋中市科学技术局 | 平台科 赵静 0354-3260071 | 自2023年3月10日起执行 |
7 | 科技创新 | 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创业。对通过我市组织推荐,科技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择优奖补5万元;对通过我市组织推荐,科技部门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择优奖补3万元。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山西赛区一、二等奖项目,分别奖补5万和3万,对获得国家级奖的项目,奖补10万。对在晋中市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等奖的,分别奖补5万元和3万元 | 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山西赛区一、二等奖项目,以及国家级奖的项目 | 《晋中市科技局 晋中市财政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奖补措施(试行)》(市科发〔2023〕3号) | 晋中市科学技术局 | 平台科 赵静 0354-3260071 | 自2023年3月10日起执行 |
8 | 科技创新 | 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上年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晋中市高新技术企业试行“动态星级管理、分类差异奖补”实施方案》,对三星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补10万元,对二星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补8万元,对一星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补5万元。对整体迁入晋中市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补5万元 | 高新技术企业 | 《晋中市高新技术企业 “动态星级管理、分类差异奖补”实施方案(试行) 》(市创办发〔2023〕1号) 《晋中市科技局 晋中市财政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奖补措施(试行)》(市科发〔2023〕3号) | 晋中市科学技术局 | 高新科 王晓倩 0354-3263478 | 自2023年3月10日起执行 |
9 | 科技创新 | 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开展高成长型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择优对上年度入库企业进行奖补,每个企业一次性奖补1万元 | 科技型中小企业 | 《晋中市科技局 晋中市财政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奖补措施(试行)》(市科发〔2023〕3号) | 晋中市科学技术局 | 高新科 王晓倩 0354-3263479 | 自2023年3月10日起执行 |
10 | 科技创新 | 支持开展创新服务。对在我市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年度创新券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 科技型中小企业 | 《晋中市科技局 晋中市财政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奖补措施(试行)》(市科发〔2023〕3号) | 晋中市科学技术局 | 平台科 赵静 0354-3260071 | 自2023年3月10日起执行 |
11 | 科技创新 |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通过我市组织推荐,科技部门认定的省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 | 省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 | 晋中市科技局 晋中市财政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奖补措施 (试行)(市科发〔2023〕3号) | 晋中市科学技术局 | 平台科 赵静 0354-3260071 | 自2023年3月10日起执行 |
12 | 产业发展 | 支持网络零售企业扩大销售。1.对上年度在第三方平台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分阶梯给予适当支持。2.对上年度在第三方平台网络零售额超过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且年增长率超过15%的入统企业分阶梯给予奖励 | 网络零售企业 |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征集2024年商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支持项目的通知》晋商电函〔2023〕406号 | 晋中市商务局 | 商务运行科 王琳 0354-3038626 | 2023年 |
13 | 产业发展 | 对2023年农产品和农副产品上行网络零售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且)快递物流单量1000单以上(含1000单)的经营主体进行补助(每单补助1元)。 | 2023年农产品和农副产品上行网络零售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且)快递物流单量1000单以上(含1000单)的经营主体 | 《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农村寄递物流上行快件补助工作的通知》(晋商建函〔2023〕207号) | 晋中市商务局 | 市场体系建设科 王晓鹏 0354-241400 | 2023年 |
14 | 营商环境 | 1.在环境领域信用监管实行动态正面清单管理,结合行政相对人的客观行为进行综合判断、裁量,定期、不定期调整正面清单企业名录,并在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布。2.深入推进落实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山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晋环函〔2022〕975号),将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18大类91小项列入承诺制改革范围。3.建立绿色通道机制,提前开展技术指导。主动与有关部门对接,开展重大项目审批调度,建立拟开工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清单,及时指导、研究提出解决对策建议。4.施行总量后置,在省厅明确的六新行业基础上,把开发区内符合规划项目全部纳入,提高环评审批效率。5.开展三类形式的打捆环评。相同企业同类型项目、相同企业不同类型项目、不同企业同类型项目均可实施“打捆”环评。大幅简化全市环评编制过程和时间,降低企业环评成本,助力项目快引进、早落地、早投产。6.精减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材料,同时,排污口验收工作改为建设单位自验收。7.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全程网办”和辐射安全许可“不见面审批”。开展证照免费邮寄服务,实现由“最多跑一次”到“一次不用跑”的目标 | 企业 |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落实《晋中市深化落实“五有套餐”优化提升“五大环境”二十条措施》工作计划 |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 | 法规科 张全茂 0354-2621611 综合行政执法队 宋永生 0354-2621663 总工办 王政 0354-2621691 行政审批科 申广庆 0354-3029550 | 长期执行 |
15 | 产业发展 | 对新评定3A级以上旅游景区给予一次性奖励 | 旅游景区主体 | 《关于印发全市新评定A级景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文旅发〔2021〕25号) | 市文旅局 | 资源开发科 刘国英 0354—2639230 | 2020年起 |
16 | 产业发展 | 规范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为食品生产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助力晋中市食品生产企业高质量发展 | 食品生产企业 | 关于印发《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指引》的通知 |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准入科 郑彦博 0354-3205878 | 长期执行 |
17 | 营商环境 |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做好“三无”“三可”营商环境,充分激活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升级健全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工作机制,增强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打造晋中“晋心办”政务品牌 | 市场主体 | 关于印发《晋中市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全链条服务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 晋中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工作组 | 市场准入科 郑彦博 0354-3205878 | 长期执行 |
18 | 营商环境 |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千方百计保护市场主体、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关于开展市场主体提升年的安排部署,坚持保主体、增主体、活主体、强主体并重,着力解决好当前市场主体培育壮大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市场主体扩数量、提质量、增效益、优结构,有力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全面激发高质量发展新活力,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 市场主体 | 关于印发《晋中市2023年市场主体提升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 晋中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工作组 | 市场准入科 郑彦博 0354-3205878 | 2023年底 |
19 | 营商环境 | 设立首贷服务中心。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首贷中心,收集首贷户信息,宣传信贷政策,推介金融产品,归集融资需求。制作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无贷户“两张名单”,定期推送银行业机构,推动首贷户数量持续增加 | 民营企业 | 《市场主体倍增金融要素服务保障工作方案》 市金发〔2022〕13号 | 晋中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 发展科 马赛 0354-2638537 | 长期执行 |
20 | 税收政策 | 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 煤层气抽采企业 | 《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 | 晋中市 财政局 | 税政法制科 李定华 0354-3035534 | 长期执行 |
21 | 营商环境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根据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3〕14号)要求,拟成立晋中市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局际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金融办、市人行晋中支行、国家金融监管局晋中分局等14个单位组成,市市场监管局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为总召集人,分管负责人为副召集人,其它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牵头科室负责人担任 | 全市个体工商户 | 《关于成立晋中市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局际联席会议的请示》(市市监字〔2023〕72号) | 联席会议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金融办、市人行晋中支行、国家金融监管局晋中分局 | 市场局信用监管科 张耿 0354-3969733 | 长期执行 |
22 | 营商环境 | 2023年9月7日,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开展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合一”工作的通知》,要求自9月7日起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开展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合一”改革工作。为认真推进“两书合一”改革取得实效 | 各类经营主体 |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省市场监管局 《关于开展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合一”工作的通知》 有关要求的通知市市监字〔2023〕75号 | 全省市场监管局 | 市场局信用监管科 张耿 0354-3969733 | 长期执行 |
23 | 营商环境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市纪委和省市场局“开展‘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市局决定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开展“政务服务领域‘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问题专项整治”,以专项整治“小切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大文章” | 各类经营主体 |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发《开展政务服务领域“黄牛”“黑中介” 破坏营商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市监字〔2023〕80号 | 市场监管局、价监科、市综合执法队,各县(区、市)局 | 市场局信用监管科 张耿 0354-3969733 | 至2024年3月 |
24 | 营商环境 |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定了《晋中市市级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会审暂行办法》《晋中市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办法》《晋中市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办法》《晋中市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 关于印发《晋中市市级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会审暂行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 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 市场局双反科 李晓霞 0354-3969744 | 长期执行 |
25 | 营商环境 |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不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我市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处理回应机制 |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处理回应机制的通知》 | 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 市场局双反科 李晓霞 0354-3969744 | 长期执行 |
26 | 营商环境 | 规范商业广告活动,坚持正确广告宣传导向,提升各类广告活动主体广告发布合规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 市场主体 | 关于印发《晋中市广告发布系列合规指引》的通知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场局广告监管科 苏彩萍 0354-3969740 | 长期执行 |
27 | 产业发展 | 通过低价或免费为农特色产品企业进行广告创意设计制作和产品营销策划、广告发布推广等活动,降低品牌营销成本,增加产品附加值,从而扩大本地特色农产品企业、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品牌传播力和市场销售力,助推我市农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 | 本地农特色产品企业 | 《关于做好“广告助农”活动的通知》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场局广告监管科 苏彩萍 0354-3969740 | 至2024年7月 |
28 | 产业发展 | 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 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 | 《关于尽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实施意见》(市政发﹝2016﹞21号) | 市发改委、市体育局 | 市体育局经济法制科 任继东 0354-3169300 | 现行有效 |
29 | 产业发展 |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切实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开展 |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晋政办发﹝2020﹞24号)《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28号) | 市卫健委、市发改委 | 市卫健委人口家庭科 王艳峰 0354-2638551 | 2020年起 |
30 | 产业发展 | 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项目,可按工业用途落实用地;属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的项目,可按科教用途落实用地;属于水资源循环利用与节水、新能源发电运营维护、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中的排水、供电及污水、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以及通信设施的项目,可按公用设施用途落实用地;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新业态项目土地用途不明确的,可经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论证,在现有国家城市用地分类的基础上制定地方标准予以明确,向社会公开后实施 | 新产业、新业态企业 | 《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权益利用科张亮卫03543200130 | 2015年至2023年 |
31 | 产业发展 | 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 光伏、风力发电企业 | 《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耕地保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贺志杰 0354-3200520 权益利用科 张亮卫 0354-3200130 | 2015年9月印发,有效期八年 |
32 | 产业发展 | 光伏发电项目可在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占用的区域外选址建设,同时尽量避开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形破碎区域。光伏发电站项目(除光伏扶贫及光伏复合项目外)用地使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阵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永久性建筑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使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均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站项目(即光伏复合项目),采用“农光互补”、“林光互补”等模式建设的光伏复合项目,符合本地区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等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 各市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等要求的前提下,由农业、林草、能源等主管部门牵头,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农光互补”、“林光互补”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认定标准及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造成影响。采用“农光互补”模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光伏复合项目的,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意见;符合“林光互补”要求占用林地建设光伏复合项目的,需县级林草部门出具不影响生态安全的意见后实施 | 光伏发电 |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2〕323号)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耕地保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贺志杰 0354-3200520 权益利用科 张亮卫 0354-3200130 | 长期执行 |
33 | 产业发展 |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移动通信基站等用地面积小、需多点分布的新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在供应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供应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配套设施用地产权关系;鼓励新产业小型配套设施依法取得地役权进行建设 |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移动通信基站等企业 | 《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耕地保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贺志杰 0354-3200520 权益利用科 张亮卫 0354-3200130 | 2015年9月印发,有效期八年。 |
34 | 产业发展 | 各地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地方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企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权益利用科 张亮卫 03543200130 | 长期执行 |
35 | 产业发展 | 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 | 制造业企业 | 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城乡规划科马素云03543203966 | 2015年9月印发,有效期八年。 |
36 | 产业发展 | 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 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开发互联网信息资源,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可根据企业发展业态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是否另行办理用地手续事宜 | 互联网企业 | 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权益利用科 张亮卫 0354-3200130 | 2015年9月印发,有效期八年 |
37 | 产业发展 | 积极引导冰雪产业用地控制规模、科学选址,并纳入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合理安排。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重点冰雪场地设施建设项目,各地应本着应保尽保的原则,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加快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修建冰雪运动场馆及配套的服务设施用地,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鼓励利用现有场馆设施建设冰雪运动设施。利用现有山川水面发展冰雪场地设施,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可按原地类管理,涉及土地征收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对选址有特殊要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指标以外的重大冰雪场地设施建设项目,可按单独选址项目安排用地。对非营利性的冰雪运动项目专业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及其配套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有偿使用,可以协议方式供地 | 冰雪产业项目企业 | 《冰雪运动发展规划(2016-2025年)》(体经字〔2016〕645号)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耕地保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贺志杰 0354-3200520 权益利用科 张亮卫 0354-3200130 | 2016年至2025年 |
38 | 产业发展 | 对纳入国家和省级示范的物流园区新增物流仓储用地给予重点保障。鼓励通过“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向物流企业供应土地。对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建立重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 对旧城区改建需异地搬迁改造的城区商品批发市场等流通业用地、工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有土地使用标准要求的,应按标准安排同类用途用地。 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应严格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 | 物流业、批发市场业 |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产业用地支持政策23条》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2〕6号)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权益利用科 张亮卫 03543200130 | 自2022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
39 | 产业发展 | 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以及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占地面积大、资金投入多、投资回收期长,要在加强和改善管理、切实节约土地的基础上,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科学制定全国物流园区发展专项规划,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对纳入规划的物流园区用地给予重点保障。对各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可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对政府供应的物流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 物流、仓储等行业企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耕地保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贺志杰 0354-3200520 权益利用科张亮卫0354-3200130 | 长期执行 |
40 | 产业发展 | 落实好现有相关用地政策,保障电子商务快递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建设电子商务快递物流项目的,可在5年内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5年期满后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 | 电子商务快递物流企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号)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权益利用科 张亮卫 03543200130 | 长期执行 |
41 | 产业发展 | 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应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 养老服务产业企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权益利用科 张亮卫 0354-3200130 | 长期执行 |
42 | 产业发展 | 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存量土地用途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经审查符合详细规划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办理土地用途改变手续。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原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不增收改变规划条件的地价款等;不符合划拨条件的,原划拨使用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原有偿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合同,调整有偿使用价款。 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 | 养老服务产业企业 |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城乡规划科 马素云 0354-3203966 权益利用科 张亮卫 0354-3200130 | 2019年11月印发,有效期5年 |
43 | 产业发展 | 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 民办学校企业 |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权益利用科 张亮卫 0354-3200130 | 长期执行 |
44 | 产业发展 | 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中支持企业、单位利用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建设用地兴办体育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营性体育设施项目,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 体育设施项目企业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耕地保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贺志杰 0354-3200520 城乡规划科 马素云 0354-3203966 权益利用科 张亮卫 0354-3200130 | 长期执行 |
45 | 产业发展 | 优化体育产业供地。各地区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体育用地布局,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加大对体育产业新增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土地兴办体育产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鼓励各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发展体育产业。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利用工业厂房、商业用房、仓储用房等既有建筑及屋顶、地下室等空间建设改造成体育设施,并允许按照体育设施设计要求,依法依规调整使用功能、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等土地、规划、设计、建设要求,实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合理利用公园绿地、市政用地等建设足球场、篮球场、排球场等体育设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并依法按约定享受相应权益。已交付的体育设施由体育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落实体育用途。 | 体育设施项目企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权益利用科张亮卫03543200130 | 长期执行 |
46 | 产业发展 | 实行差别化的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政策。进一步完善有关用地标准和建设标准,提出戏曲教学排练演出场所建设要求。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独立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支持现有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改造建设,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现有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改造可兼容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办公等其他用途,并按协议方式补充办理用地手续。严格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供后监管,需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单独建设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应在用地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改变用途应由政府依法收回后重新供应 | 戏曲类企业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权益利用科张亮卫03543200130 | 长期执行 |
47 | 产业发展 | 各地应将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统筹安排。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各地按照相关规定,盘活农村闲置建设用地资源,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 乡村旅游项目企业 |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文物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旅资源发〔2018〕98号)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耕地保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贺志杰03543200520 权益利用科张亮卫03543200130 | 长期执行 |
48 | 产业发展 | 对规划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地方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 全社会企业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 号)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城乡规划科 马素云 0354-3203966 | 长期执行 |
49 | 产业发展 | 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 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企业 |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权益利用科 张亮卫 0354-3200130 | 长期执行 |
50 | 产业发展 | 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 |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企业 |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权益利用科 张亮卫 0354-3200130 | 长期执行 |
51 | 产业发展 |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时,适用本实施办法。实行“标准地”出让,可以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供应工业用地,应当符合现行工业用地供应相关要求 | 全社会企业 |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自然资规〔2021〕1号)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权益利用科 张亮卫 0354-3200130 | 2021年2月印发,有效期5年。 |
52 | 产业发展 | 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 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 | 《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权益利用科 张亮卫 0354-3200130 | 2015年9月印发,有效期八年。 |
53 | 产业发展 | 原制造业企业和科研机构整体或部分转型、转制成立独立法人实体,从事研发设计、勘察、科技成果转化转移、信息技术服务和软件研发及知识产权、综合科技、节能环保等经营服务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 制造业企业 | 《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权益利用科张亮卫0354-3200130 | 2015年9月印发,有效期八年。 |
54 | 产业发展 | 对因搬迁改造被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按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改造利用老厂区老厂房发展符合规划的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规模和时序,向搬迁企业承接地倾斜。 | 老工业区搬迁企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耕地保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贺志杰 0354-3200520 权益利用科 张亮卫 0354-3200130 | 长期执行 |
55 | 产业发展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建设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总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可分期缴纳,但必须出具缴纳保证书,且首期缴纳不得低于配套费总额的50%,剩余欠缴款项应在竣工规划认可前全部缴清。 治理环境污染的技改、维修等环保项目;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包含商品房小区配建的公租房、廉租房,面积以公租房、廉租房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晋中市城区城中村改造用于居民居住安置和居民生活保障的项目(人均改造用地160平方米以内项目)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全社会相关企业 |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区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16〕34号)《晋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晋中市财政局 晋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自然资发〔2019〕122号)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行政审批科 范俊强 0354-3200830 | 长期执行 |
56 | 产业发展 |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晋中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 宇文强 0354-3200235 | 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
57 | 营商环境 | 设立企业专窗,压缩全程办理环节时间。企业间存量非住宅房屋转移登记中不实施网签合同备案等环节。将全流程办结时间控制在 0.5个工作日以内 | 全社会相关企业 |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限 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1〕698号)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 | 晋中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 宇文强 0354-3200235 | 长期执行 |
58 | 营商环境 | 不动产登记机构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应当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通过告知企业书面承诺的方式实施。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非小微企业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的,自动适用新的标准 |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晋中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 宇文强 0354-3200235 | 长期执行 |
59 | 创业支持 | 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小微企业年度(以 12 个月为起讫周期)内新吸纳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新吸纳 100 人以下的,按每吸纳 1 人 1000 元给予补贴;新吸纳 100 人(含)以上的,按每吸纳 1 人 1500 元给予补贴 | 小微企业 | 晋中市财政局 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晋中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财社[2023]16号) | 市级及各县(区市)人社部门 | 就业促进科 寇建德 0354-3075631 | 长期执行 |
60 | 创业支持 | 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正常运营 1 年以上的毕业年度和离校 5 年内高校毕业生、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在职或离岗创业且所创办市场主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正常运营 1 年以上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带动就业 1 人不超过 1000 元,总额不超过5000 元。正常经营 6 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 50% | 规定范围内的创业者 | 晋中市财政局 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晋中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财社[2023]16号) | 市级及各县(区市)人社部门 | 就业促进科 寇建德 0354-3075631 | 长期执行 |
61 | 创业支持 |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获得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按每人 12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 普通高校、民办高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 | 晋中市财政局 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晋中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财社[2023]16号) | 市级及各县(区市)人社部门 | 就业促进科 寇建德 0354-3075631 | 长期执行 |
62 | 创业支持 |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额度最高为30万、小微企业额度最高位300万);贷款利率不超过LPR+2个百分点;财政给予贴息支持(个人贷款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 | 1、重点就业群体包括: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 《山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并银发〔2020〕35号) | 市级及各县(区市)人社部门 | 就业促进科 寇建德 0354-3075631 | 长期执行 |
63 | 人才政策 | 支持全市各类企业围绕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生产经营需要,广泛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转岗转业等各类培训,突出高技能人才以及产业紧缺人才培训和安全技能提升培训,按照每人300元给予企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全市各类企业职工 | 关于印发《晋中市2023年推进“人人持证、技能山西”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技能办函〔2023〕2号) | 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业能力建设科 李俊林 0354-3075607 | 2022年12月1日-2023年11月30日 |
64 | “四上”企业培育和投资项目入统工作 | 市政府设立“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奖励资金,对首次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入库的工业企业、批零住餐企业、服务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发放的办法:每年4月由市统计局向财政局提供上年国家统计局审批通过的入库企业清单,按每个企业奖励3万元标准,由市级财政分三年拨付,首次入库第一年奖励1万元,第二年连续在库奖励1万元,第三年连续在库再奖励1万元 | 新增纳入统计部门企业联网直报的企业 |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四上”企业入库 统计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54号》 (2021年9月已废止) |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普查中心 武保云 0354-3037498 | 2018-2021 |
65 | 转型升级 | 引导支持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对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专精特新企业 | 《晋中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财建〔2021〕93号) | 晋中市转型综改促进中心 | 产业集群建设部 赵耀辉 0354-2639510 | 长期执行 |
66 | 创业支持 | 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对公告的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公告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 《晋中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财建〔2021〕93号) | 晋中市转型综改促进中心 | 创业创新推进部 贾怀明 0354-2639511 | 长期执行 |
67 | 营商环境 | 设置免罚清单,坚持“首违不罚”原则,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执法队伍运用行政建议、规劝提醒等柔性执法的方式,教育、引导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生活活动;根据违法情节设置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清单 | 企业 | 《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清单(试行)》 《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清单(试行)》 《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清单(试行)》 | 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政策法规科 张鸿 0354-3260908 | 自2023年9月18日印发起施行,有效期2年 |
68 | 产业发展 | 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运营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资金补助:1、养老服务设施一次性建设补助;2、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3、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贷款贴息补助;4、养老机构消防设施改造以奖代补;5、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 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及设施 | 晋中市民政局晋中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运营养老服务设施资金补助办法(市民发〔2021〕29号) | 晋中市民政局 | 养老科 张晓丽 0354-2638616 | 长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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