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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市应急发〔2023〕71号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4-17 所属主题: 应急管理

晋中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独立洗(选、储)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7 浏览次数: 【字体:

市应急发〔2023〕71号

各县(区、市)应急管理局:

       近年来,由于煤炭形势好转,独立洗选煤企业经济效益好,致使部分企业淡化了安全意识,放松了安全管理,降低了安全投入,暴露出了一些诸如安全组织机构作用发挥不明显,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走形式、假大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安全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安全投入、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设施设备建设不足等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容易导致火灾、触电、中毒、机械伤害、车辆等事故的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独立洗(选、储)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当前独立洗选煤安全生产形势。我市独立洗选煤企业体量大、类型多、产能大,但企业依然存在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高、安全基础薄弱、管理参差不齐等问题,给当前安全监管带来很大的挑战。各县局、各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严峻形势,不断学习强化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论述,不断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决不能以人的生命换取企业发展利益,确实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

       二、强化责任落实,扎实开展独立洗选煤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各县局要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不断强化责任意识,针对本辖区监管企业实际,依据《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精神,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周密计划,合理安排,持续发力,不断强化辖区企业安全监管措施,发挥专项整治作用,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企业要严格依据《晋中市进一步加强洗(选、储)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举措的通知》(市应急发〔2020〕114号)、《全市独立洗选煤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四项内容”专项检查工作的方案》(市应急发〔2021〕97号)、寿阳试点(有限空间、安全设施设备、一帽一证)等文件试点工作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修订完善各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落实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补齐安全设施设备短板,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筑牢企业本质安全。

       三、狠抓隐患排查,严格落实重点部位、重要设备设施排查。各县局、各企业要深刻汲取近年来发生的各类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好《关于做好我市洗选煤企业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应急发〔2020〕155号)、《关于印发晋中市洗选煤行业集中开展“反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市应急发〔2021〕60号)等文件精神和“四个重点整治”(八大作业票证制度不落实,原(精)煤棚作业超规定人数,有限空间未按规定安装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或不能正常运行,压力容器、仪表、安全阀、行车未按规定检测)要求,老老实实、一步一个脚印地扎实开展好隐患排查工作,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特别是要加强厂区车辆管控,要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全市独立洗(选、储)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车辆管理的通知》要求,狠抓责任落实,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规范车辆维修保养,强化企业现场管理(煤堆高度不得高于6米;现场管理人员与装卸原精煤保持8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突出外来车辆管理,堵塞车辆管理漏洞,以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的实际行动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独立洗选煤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各县局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附件1),聚焦“十一个严禁”(附件2),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全部建立整改清单,责令企业按照“五落实”要求限期整改落实,实现闭环管理。

       市局将适时组织各县局进行交叉检查和督查。交叉检查每个县抽取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县局推荐2家,随机抽取3家),对交叉检查的结果进行全市通报。督查检查中,发现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据《晋中市独立洗(选、储)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恢复生产安全管理办法》(市应急发〔2020〕24号)要求,严格执行恢复生产验收程序,严格落实企业停产恢复生产前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对照标准逐项检查、逐一梳理问题,确保恢复生产工作质量不降低。对出现安全事故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对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取消标准化等级并进行上限处罚,并严格按照省厅《定级办法》《评分方法》和《晋中市独立洗(选、储)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恢复生产安全管理办法》进行重新验收认定,待全部验收认定合格之后方可组织生产。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决不能让企业“带病生产”,停产且未经验收达标的企业一律不得擅自组织生产。要充分用好通报曝光、上限处罚、停产整顿、列入黑名单、依法关闭、行刑衔接等政策法律手段,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防止事故发生。


       附件:1.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

                 2.十一个严禁

 

   

                       晋中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17日

 

 

 

 

附件1

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

 

一、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

二、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四、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五、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七、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

八、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

九、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

十、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

十一、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十三、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

十四、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

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附件2

十一个严禁

 

一、严禁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二、严禁大风、雨、雪等恶劣天气下进行高空作业。

三、严禁作业人员在无安全防护措施的入料口进行捅料、清料作业。

四、严禁装载机、采样车未安装声光报警装置、司机未配备对讲机进行交叉、装卸车作业。

五、严禁厂区车辆超车、超载、超速行车。

六、严禁在装(卸、平)原(精)煤过程中,无关人员靠近车辆,管理人员必须与装卸车辆保持8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司机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方可作业。

七、严禁无安全防护措施、无作业票证审批且未安排专门人员现场安全管理的进行有限空间、动火等危险作业。

八、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安全阀、压力表等特种设备。

九、严禁关闭、移动、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安全措施。

十、严禁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电、焊工等作业。

十一、严禁将建设、维修等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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