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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市应急发〔2023〕125号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6-26 所属主题: 应急管理

晋中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晋中市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26 浏览次数: 【字体:

市应急发〔2023〕125号

各县(区、市)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安监局:

       根据《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应急发〔2023〕136号)文件要求,制定了《晋中市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大家,请结合本区域安全监管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晋中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19日


晋中市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效有序的监管模式,提高安全监管科学化水平,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防止和减少非煤矿山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落实《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应急发〔2023〕136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晋中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科学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管。

       本实施细则所称非煤矿山行业领域包括,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小型露天采石场、砖瓦用粘土开采企业、尾矿库配套的选矿厂。根据《晋中市贯彻落实“三管三必管”十条措施》,市、县应急管理部门监管范围内登记在册的非煤矿山无地热以及矿泉水等其他矿山,暂不将其列入本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监管原则,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划分为综合监管、直接监管、共同直接监管。

       综合监管指对辖区内非煤矿山行业开展年度工作安排部署、重点重要工作指导督促推进等工作;直接监管指按照企业风险等级开展相应频次、强度的现场监管和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日常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治,依法依规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共同直接监管指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对共同直接监管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分别进行日常现场监管。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分级监管是指根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级,根据企业经济属性和生产规模等进行差异化监管。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部门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非煤矿山的综合监管工作,与有关县级应急管理局共同直接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驻晋企业(分公司、子公司)所属各生产单元、省属企业所属各生产单元和市属企业。

     县级应急管理局按照部门职责直接监管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市、县两级共同直接监管非煤矿山企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山企业;与市应急管理局共同直接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驻晋企业(分公司、子公司)所属各生产单元、省属企业所属各生产单元和市属企业。

     第五条  非煤矿山安全风险从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依次为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

     第六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等企业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主要从固有风险、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从业人员素质和正向激励等5个方面综合评估。

     第七条  固有风险方面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下矿山:主要包括开拓方式、采矿方法、作业中段、开采深度、单班最大同时作业人数、采空区、周边环境、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

     (二)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砖瓦用粘土开采企业:主要包括边坡参数、封闭圈以下深度、周边环境、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排土场等级;

     (三)尾矿库:主要包括尾矿库型式、尾矿库等别、汇水面积、周边环境、工程地质条件;

     (四)地质勘探单位:主要包括项目类型、周边环境(高压线、地下管线、河流水系、铁路、高速、工区道路);

     (五)采掘施工企业:主要包括项目部情况、项目部单班最大同时作业人数、周边环境、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

     (六)尾矿库配套的选矿厂:主要包括工程勘察、选矿厂设计、选矿厂建设、储料棚(仓)建设。

     第八条  安全设备设施的评估内容:

     (一)地下矿山:主要包括提升运输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供水及防灭火系统、压风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

     (二)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砖瓦用粘土开采企业:主要包括穿孔设备、铲装设备、运输设备、排水设施、通风设施、供配电、边坡稳定监测系统;

     (三)尾矿库:主要包括坝体、排洪系统、在线安全监测系统。

     (四)地质勘探单位:主要包括地质勘探及附属设施设备;

     (五)尾矿库配套的选矿厂:主要包括安全防护设施、机电设备设施、电气安全设施、供配电安全设施。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的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主要负责人履职、安全风险管控、安全生产投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急救援、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图纸管理、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管理等。

     第十条  从业人员素质的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五职”矿长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等。

     第十一条  正向激励的评估内容:

     (一)地下矿山: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天数、机械化应用、自动化智能化应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技术人员保障、企业安全文化;

     (二)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砖瓦用粘土开采企业: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天数、自动化智能化应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技术人员保障、企业安全文化;

     (三)尾矿库: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天数,安全监测预警智能化水平、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技术人员保障、企业安全文化;

     (四)地质勘探单位: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天数、自动化智能化应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技术人员保障、企业安全文化;

     (五)采掘施工企业: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天数、自动化智能化应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技术人员保障、企业安全文化;

     (六)尾矿库配套的选矿厂: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天数、选矿厂智能化水平、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企业安全文化。

     第十二条  安全风险等级评估方式包括初次评估和动态评级。

     初次评估采用评分表法进行。评分表包括地下矿山安全风险等级评分表(附表1)、露天矿山安全风险等级评分表(附表2)、尾矿库安全风险等级评分表(附表3)、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风险等级评分表(附表4)、砖瓦用粘土开采企业安全风险等级评分表(附表5)、地质勘探单位安全风险等级评分表(附表6)、采掘施工企业安全风险等级评分表(附表7)、尾矿库配套的选矿厂安全风险等级评分表(附表8)。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完成直接监管的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风险初次评估,建立安全风险评估档案,填写安全风险评估报表(附表9)。

     第十三条  安全风险等级得分=初始分-固有风险评分-安全设备设施评分-安全生产管理评分-从业人员素质评分+正向激励评分。

     (一)地下矿山评分标准。初始分为100分。单班井下作业人数达到30人及以上,或开采深度超过800m,或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在水体下、建筑物下、铁路下开采的,地下矿山初始分为80分。

     (二)露天矿山评分标准。初始分为100分。现状露天边坡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超过200m,或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露天矿山初始分为80分。

     (三)尾矿库评分标准。初始分为100分。尾矿库“头顶库”,或现状库容超过1亿立方米,或现状坝高超过200m,或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尾矿库初始分为80分。

     (四)小型露天采石场评分标准。初始分为100分。

     (五)砖瓦用粘土开采企业评分标准。初始分为100分。

     (六)地质勘探单位评分标准。初始分为100分。

     (七)采掘施工企业评分标准。初始分为100分。

     (八)尾矿库配套的选矿厂评分标准。初始分为100分。

     安全风险等级得分大于等于90分的,为A级;安全风险类别 得分小于90分,大于等于75分的,为B级;安全风险类别得分小 于75分,大于等于60分的,为C级;安全风险类别得分小于60分的,为D级。

     第十四条  初次评估时,非煤矿山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评估为D级:

     (一)在本年度或者上一年度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重大涉险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本年度尾矿库发生溃坝、尾砂泄露事故的;

     (三)本年度或者上一年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有关规定整改并及时销号的;

     (四)基建、改扩建金属非全属矿山和尾矿库;

     (五)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的;

     (六)地下矿山停产停建超过6个月的;

     (七)尾矿库无生产经营主体或者停止使用超过6个月的;

     (八)被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

     第十五条  初次评估后,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动态评级的方式,根据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其安全风险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升级处理:

     (一)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被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直接升为D级;

     (二)在自然年度内执法或者专项行动等检查中合计发现2条重大事故隐患的,升1级;

     (三)发现3条重大事故隐患的,升2级,发现4条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的,直接升为D级。

     非煤矿山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采用评分表法对其进行重新评估,确定相应等级:

     (四)首次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升级后的;

     (五)使用机械化、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

     (六)被升级处理后,一年内未再出现升级情形的。

     非煤矿山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安全风险等级进行重新评估,确定相应等级:

     (七)露天矿山停工停产停建6个月以上的;

     (八)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的;

     (九)周边环境发生显著变化的;

     (十)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六条  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针对不同安全风险等级的非煤矿山,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依法开展日常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在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频次及检查重点事项等方面体现差异化。

     (一)对于A、B级矿山以自我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

     (二)对于C、D级矿山实施重点安全监管,分别每半年、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市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工作安排部署和年度执法计划,每年对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和有关县(区、市)应急管理局每年度在本部门官方网站或者当地主流媒体公布辖区内地下矿山和尾矿库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信息,同时录入相应信息系统。负责包保的政府领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有关县(区、市)应急管理局应当结合安全风险分级监管,严格落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明确本地每座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包保责任人及工作职责,强化C级、D级安全风险等级非煤矿山的包保责任落实。

     地下矿山和尾矿库政府包保领导应当定期深入其联系包保的非煤矿山进行现场检查和安全风险研判,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严格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协调、解决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十九条  各县(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本矿山的安全风险等级、主要安全风险及应对措施,以及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公布相关人员联系电话。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晋中市非煤矿山分类分级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同步废止。


       附件1.地下矿山安全风险分级评分表

         2.露天矿山安全风险分级评分表

         3.尾矿库安全风险分级评分表

         4.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风险分级评分表

         5.砖瓦用粘土开采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分表

         6.地质勘探单位安全风险分级评分表

         7.采掘施工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分表

         8.选矿厂安全风险分级评分表

         9.非煤矿山安全风险评估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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