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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zfbgs-2023-00872 发布日期: 2023-07-14
文 号: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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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晋中市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14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34号)精神,我局起草了《晋中市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将反馈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2638616@163.com,意见反馈截至日期2023年7月20日。

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晋中市民政局

2023年7月14日


 

 

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34号)和《山西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精神,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健全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结合我市基本养老服务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原则

——保障基本,兜住底线。立足我市市情,着眼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有效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水平,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求。

——扩大普惠,拓展服务。扩大普惠型养老服务覆盖面,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使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获得方便可及、价格实惠、质量保障的基本养老服务,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互助共济,多元参与。夯实家庭养老责任,在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基础上,通过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引入市场机制、引导社会互助共济等方式,帮助困难家庭在供养、照料等方面减轻负担。通过政府、社会、个人协同发力,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品质升级。

——优化整合,均衡配置。强化养老服务各相关领域政策的配套衔接,推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老年优待等制度资源优化整合,促进基本养老服务投入配置合理、均衡有效。

(二)工作目标

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增加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十四五”时期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到2025年底,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基本健全,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清晰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初步建立;以经济困难、失能、残疾、留守老年人等为重点的服务体系逐步完善,老年人享受助餐、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更加便利。

(三)主要任务

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十四五”时期,我市将坚持保基本、兜底线、促普惠、均等化,加强资源引导和调控,重点发展面向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残疾、留守、空巢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群体的基本养老服务,妥善解决老年人及其家庭的急难愁盼问题,全面建立人人享有、人人可及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二、重点工作

(一)健全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1.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按照《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相关要求,对照《山西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发布《晋中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附件),明确具体服务对象、项目、内容、类型、标准、牵头落实部门等,对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晋中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完善,具体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市)政府要严格贯彻落实,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服务项目,确保有关任务落实到位。各县(区、市)基本养老服务覆盖范围和标准高于市级的,可单独制定发布本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文旅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卫健委、市交通运输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2.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执行省级制定的购买养老服务清单目录,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支持,将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提供的服务项目纳入清单范围。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等,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管理。〔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3.突出公办养老机构保障作用。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突出其公益属性,强化对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残疾、留守、空巢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服务。现役军人家属、参战退役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保障优抚对象养老服务需求。制定完善推进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建设和运转保障等工作,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加强公办养老机构盲点县建设,推进榆次区和祁县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到2025年,确保每个县(区、市)至少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且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医保局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4.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和自然资源部发布的《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规定,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布局养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设施,鼓励医养结合,严格规划设计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审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5.加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大力推进城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按国家标准规划、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百户的按百户标准配建。

(1) 规划设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规划条件时,应根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步提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相关要求。在土地划拨或出让前,征求民政部门对配建养老设施的建设意见,并将相关要求在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中进行约定。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或者不能满足有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作为规划条件纳入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将规划条件确定的社区居家服务设施配建位置、规模、设计标准等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 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阶段,承担配建任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并邀请项目所在县(区、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参与竣工验收。规划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设施的配置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不予规划审核。

(3)移交管理

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项目所在县(区、市)民政部门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意见、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向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使用权移交手续,签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移交协议书》,并于60日内完成移交工作。在不改变产权的前提下,无偿将使用和管理权移交当地民政部门用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完善养老服务设施。要保障和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以多种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价格;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到2025年,实现辖区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全覆盖,构建“一刻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6.推动构建养老服务网络。依托和整合现有资源,分区分级建设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打造以照护为主业、辐射社区周边、兼顾上门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大力推进城镇社区养老幸福工程民生实事,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逐步将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推进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到2025年全市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有率达60%。加快农村养老服务建点扩面,每年新建至少30个村级日间照料中心或养老服务中心,鼓励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推动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按规定统筹养老服务资源。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推进建设以县级公办养老机构为中枢、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为支撑、农村互助养老设施为基础的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7.提高国有经济支持养老服务能力。实施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加强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培育发展以普惠型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的国有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学校闲置的办公场所、校舍等适合开办养老场所的国有资产,无偿划拨或免费租借给属地街道社区,供当地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党政机关、国有企业要将培疗机构、退休职工活动场所首先移交民政部门或属地政府用于开办社区居家养老场所,民政部门或属地政府认为不具备养老机构开设条件的,再移交其他相关部门。〔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8.提升医养康养结合服务能力。加大政策支持和保障力度,推进居家、社区、机构医养康养结合服务。落实老年人健康管理、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对居家老年人常见病、重点慢性病的早期筛查、干预及分类指导,提高失能、重病、低收入等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财政部门要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对医养结合的支持,用于实施社区医养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通过改扩建、转型发展等方式,支持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转型,开展康复、护理以及医养结合服务,重点为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市卫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9.扩大老年健身器材覆盖率。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在全市社区居家养老场所和养老机构规划安装健身器材,逐步做到全覆盖。落实《全民健身场所提升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提升老年人健身设施覆盖率,加强适老化健身设施配置。从2023年起,每年安排体彩公益金不少于20万元为符合相关要求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机构配置老年健身器材与设施。〔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提升基本养老服务质量水平

10.增强居家养老照护能力。依托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开展家庭照护者培训,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为老服务组织等,定期面向老年人及其子女亲属开设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可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免费开放部分公益性课程。〔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11.实施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以满足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为重点,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老年人家庭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等。坚持需求导向、因地制宜和安全规范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规范流程措施,严格资金使用,加强家庭适老化改造全过程监管。引导社会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统筹考虑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和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避免重复改造、资源浪费2025年,实现有改造意愿的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全覆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残联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12.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加强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重点对坡道、楼梯、电梯、扶手等公共建筑进行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销售和租赁服务,探索建立“企业+社区+用户”的租赁服务模式,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养老品质。加大社区公共场所、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工具等适老化改造力度,为老年人提供便捷舒适的出行环境。有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无障碍改造,将增设无障碍通道改造以及提供地面防滑、加装扶手、消除地面高差等居家社区适老化改造列为基础类改造内容,将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列为提升类改造内容,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重点做好小区路面平整、出入口和通道无障碍改造、地面防滑处理等。〔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13.加强老年人信息化无障碍建设。聚焦老年人日常生活涉及的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便利老年人日常交通出行、就医、消费、参与文体活动、办事、使用智能化产品和服务应用,切实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增强养老服务的科技与信息化支撑,将养老服务与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深度融合,积极解决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智慧养老数字鸿沟。降低老年人运用数字技术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精简业务办理要件和流程,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民政局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14.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按照国家标准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定评估操作规范,从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认知与精神状态等方面实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区分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操作规范和评价结果各部门互认、按需使用,作为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据。〔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15.建立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对我市老年人状况、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为基本养老服务落实提供基础数据支持。依托市政务服务平台、市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市全民健康信息服务平台和市、县两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推动在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依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邻里互助力量,及时排查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有针对性提供探访关爱服务。鼓励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业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加快发展生活性为老服务业,引导社区综合服务平台、物业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企业、零售服务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拓展为老服务功能,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家政预约、代收代缴等便民养老服务。〔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数字政府服务中心、市工信局、市残联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健全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16.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织牢基本养老服务社会保障网。推动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加快发展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探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动态筹资机制,适当提高护理标准,解决失能、半失能老人居家护理和机构护理的需要,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做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长期护理保险等政策的衔接。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相应社会救助范围予以救助。〔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银保监局、市残联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17.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地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对基本养老服务倾斜力度,将不低于70%的资金用于养老服务发展。改变社区居家养老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政策,将财政支持方式重点从“补床位”等“供方补贴”为主的模式逐步转向满足老年人需求的“补人头”等“需方补贴”为主的模式;足额保障本级承担兜底保障任务的公办养老机构和农村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转经费;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将以现金补贴为主转向以提供养老服务券或养老服务卡等方式为主,培养老年人的消费意识,刺激消费行为。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向脱贫地区倾斜,改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条件。〔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18.发挥社会力量支持作用。通过政策制定、资金扶持、税费优惠等方式,引导和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物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推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鼓励城乡社区开展互助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开发创新型、数字化、科技化的养老服务产品,更好地满足广大老年人的需求,进一步增强养老服务行业活力、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广大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银保监局、市科技局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19.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积极落实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一次性入职奖励制度的通知》(晋民发〔2023〕30号)要求,将奖补资金纳入市级年度预算,鼓励并吸引中等职业及以上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养老人才培养关爱支持护理人员技能培训、奖励补助职业院校学生到养老机构就业、资助职业院校在养老机构共建实训基地、补助各类志愿机构和志愿人员到养老机构服务、补助护理人员社保缴费、资助举办养老护理技能大赛等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技工院校与养老机构实行合作,根据需要开设为医养服务、老年人服务的保健、护理等专业,为养老服务业培养专业技能人才。继续把养老护理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范围,做好养老护理员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政策。加强社区、养老机构的社工人才队伍建设,发展为老服务志愿者,通过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公益慈善资源“五社联动”及养老机构资源链接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困难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推动基本养老服务品质提升

20.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标准体系。贯彻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督促养老机构在消防安全、卫生与健康、食品药品、风险评估、服务防护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项目、服务人群,结合我市养老服务行业发展实际制定出台地方标准,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支撑作用。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标准激励措施,积极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认证工作。〔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21.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执行《<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评定结果与运营补贴标准挂钩,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对照标准改善室内外环境、加强设施设备配置、强化运营管理、提高运营服务质量。到2025年,全市80%以上的乡镇(街道)级公办养老机构评定等级不低于一级,80%以上的县(区、市)级公办养老机构评定等级不低于二级。〔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残联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22.提升数字化养老水平。加快推进晋中市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增强养老服务的科技与信息化支撑,实现养老服务线上线下无缝对接和供需有效衔接,打造“互联网+养老”新格局。立足晋中实际,统筹规划并分层分级建设涵盖智慧养老政府监督、智慧养老公共服务、养老服务智能监测等功能的市县两级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广泛对接老年人需求,提供“菜单式”线上线下、就近就便为老服务,鼓励“子女网上点单、老人线下体验”服务,培育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引导养老机构依托新兴技术手段,拓展养老服务智慧化应用场景,围绕老年人出行、就医和安全等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推进养老服务智慧化应用,切实提升养老机构数字化管理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数字政府服务中心、市卫健委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落实《清单》的主体责任,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为各类服务项目实施提供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进度,推动工作落实。要充分发挥市养老服务和康养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督导监管。市养老服务和康养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建立动态监测和评估评价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及时调度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各地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所明确各项工作任务的督导监管,确保基本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三)凝聚社会共识。各县(区、市)、市直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晋中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晋中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服务类型

牵头落实部门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按标准领取基本养老金

物质帮助

市人社局

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物质帮助

市人社局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3

司法救助

老年人追索赡养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优先、及时提供司法救助

免交诉讼费

关爱服务

市中级人民法院

4

公证服务

在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时,优先、及时给予支持帮助

依据相关规定适当减免公证费

关爱服务

市司法局

5

户口迁移

除有明确规定的人口严格管控地区外,老年人可自愿将个人户口迁移到其成年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

个人提出申请,县级公安机关核准申请材料

关爱服务

市公安局

6

旅游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旅游优惠服务,老年人凭借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享受免费或优惠服务

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进入本省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旅游景区免头道门票,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等公共文化设施;60(含)—65周岁(不含)老年人进入其他旅游景区享受头道门票半价优惠;65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免费进入旅游景区

关爱服务

市文旅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7

参观公园和公共文化设施

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园、公共文化设施

老年人凭借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免费享受服务

关爱服务

市文旅局

8

老年教育服务

扩大老年教育供给,推进各类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或参与老年教育

为老年人创造公平有序、科学合理、形式多样、包容开放的老年教育资源

关爱服务

市教育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9

提供社区活动场所

为老年人提供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及相应活动设施器材等

安全可靠、环境适宜,设施器材等适合老年群体使用

关爱服务

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住建局

10

就医绿色通道

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绿色通道,提供就医便利服务

老年人凭借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绿色通道就医服务

关爱服务

市卫健委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11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自愿申请,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免费进行综合能力评估

照护服务

市民政局、市卫健委

12

健康管理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进行健康指导,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

电子健康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健康状况评等内容:健康管理服务每年免费提供1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

照护服务

市卫健委

13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车享受相关优惠服务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县(区、市)内公交车和城市轨道交通,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市同步实施

关爱服务

市交通运输局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14

高龄津贴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物质帮助

市卫健委、市民政局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15

养老服务补贴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经济困难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自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物质帮助

市民政局

16

家庭适老化改造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根据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按照《山西省居家适老化改造技术指南(试行版)》,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分年度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提升居家养老生活品质

照护服务

市民政局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17

护理补贴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标准发放护理补贴。

物质帮助

市民政局、市卫健委

18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照护服务

市人社局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19

最低生活保障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给予应急性、过渡性临时救助

物质帮助

市民政局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老年人

20

分散供养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经本人同意,乡镇(街道)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委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给与基本生活补助;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对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分别按照不低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的1倍、2倍、3倍给与护理补贴;办理丧葬事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照护服务

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医保局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老年人

21

集中供养

对选择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照料和日常管理

按照《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

照护服务

市民政局

特殊困难老年人

22

探访服务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对生活能够自理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每月探访关爱不少于1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应当适当增加探访次数,及时了解状况、提供帮助

关爱服务

市民政局

对国家和社会做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23

集中供养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按时按要求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服务

照护服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24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照护服务

市民政局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25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按照相关规定为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为一级、二级重度残疾老年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按照标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物质帮助

市民政局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26

社会救助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按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寻亲服务等临时性救助服务

物质帮助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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