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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00101-53-2014-00495 发布日期: 2014-08-08
文 号: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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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8-08 浏览次数: 【字体: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市政办发〔201451

     111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晋中市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晋中市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1

晋中市2014年土地矿产

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的全面持续监管,进一步规范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充分发挥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在“严格管理保护国土资源、科学利用保障经济发展,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创新”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大局中的作用,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29号,以下简称《通知》)、《山西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卫办发〔2014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对2013年度土地矿产开发利用情况开展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并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评估一个地区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状况,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实施问责,促进保护国土资源,维护群众权益;通过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反映出的问题,检验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情况,对日常执法工作进行分析评估、督促检查。

二、组织领导及工作分工

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和领导全市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志宏任组长的晋中市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日常工作。市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工作要求,组织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挂牌督办案件,开展市级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提请市人民政府对违法问题突出,查处整改不力的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违法用地项目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配合完成部、省级随机抽查、直接检查、挂牌督办及约谈问责等。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负责图斑核查、整改查处、数据填报,经验总结,配合完成部、省、市级监督检查、验收工作,并承担整改主体责任。

三、监督检查对象

2014年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包括以下四类:一是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新增建设用地与国土资源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套合不一致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二是土地变更调查国家级外业核实认定不真实及审核未通过的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三是土地变更调查中对于路基宽度大于6.5米或路面宽度大于6米的新增道路,应按公路用地进行变更而未变更,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四是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地方填报为“空闲地”但20122013年度遥感影像均显示为已建设的图斑。

2014年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前期整改(201441日—515日)

对在土地变更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整改。

(二)动员部署(2014515日—520日)

召开全市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动员部署会,开展业务培训。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部署启动,召开会议、建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印发实施方案。部署启动情况要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核查整改(2014516日—720日)

各县(区、市)对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土地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逐一进行核查、整改和查处。根据核查结果,填写有关表格,并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逐级上报。

各县(区、市)、开发区要根据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实地督查,指导基层开展工作,督促整改查处。市人民政府将在各阶段,适时对各县(区、市)、开发区开展督查。  

(四)数据上报(2014721日—815日)

81前,各县(区、市)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数据成果,开发区数据上报与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上报口径保持一致。

815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领导小组报送土地矿产卫片数据成果。

(五)市级验收(201481日—815日)

市政府将组织联合验收组对各县(区、市)、开发区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验收,验收采取书面数据审核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反馈验收意见,各县(区、市)、开发区要根据市级验收意见组织整改纠正,并重新上报数据。整改纠正后,仍未达验收标准的,不得通过验收。对弄虚作假的,不予通过验收,并作为警示约谈、责任追究的建议对象。

各县(区、市)、开发区在市级验收前,要组织完成本辖区的验收工作,于81日前向市领导小组报送县级验收报告,并于91日前向市领导小组报送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及相关附表。

(六)省级验收(2014816日—915日)

省联合验收组对各市、各开发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将采取书面数据审核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反馈验收意见。

(七)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  

1.市级约谈(2014615915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际情况,确定辖区内警示约谈对象,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工作,并报省领导小组备案。

2.省级约谈(2014615日—915日)

省领导小组根据督查、验收情况,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违法开采问题严重、查处整改不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其他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违法用地项目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3.部级约谈及责任追究(2014111日—1231日)

国土资源部根据2014年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分类排序,确定警示约谈、责任追究对象,组织开展警示约谈、责任追究工作。

五、政策界限

(一)关于问责政策

停止执行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关于对符合“一户一宅”等要求的农村宅基地、已经依法取得采矿权但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涉及的违法用地,在实施问责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的政策。以上三类违法用地与国家、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用地,在落实责任追究时,根据市、县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作为情节区别对待。

(二)关于“历史批文”

2010年以前各种形式的“历史批文”(即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报变更,但在部审核时未予认可,或是当时未报变更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一律不予认可,相关批文所涉及的地块进行开发利用时,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即开发利用的,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

对建设占用农用地但无法提供农用地转用等建设用地审批文件的项目,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紧急用地外,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

(三)关于试点用地

对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采矿用地利用方式改革等各类试点用地,凡未按要求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一律不予认可。

对未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由地方按照部省合作协议等自行开展的各类试点用地,由地方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经审查不予认可的,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

(四)关于非新增建设用地

凡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都是经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核实确认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只对其合法性作出判断。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不设“非新增建设用地”或“实地伪变化”选项。

(五)关于五种特殊情形违法采矿行为的界定

经核查,属以下五种情形之一,且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确认为违法采矿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一是在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或公益性建设项目中,在批准占地范围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项目建设,或虽然在批准占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但将其销售获利或假借实施建设为名违法采矿的;二是虽然已向登记机关提交采矿权申请、已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且登记机关已受理、矿区范围已批复,但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即实施采矿的;三是井巷工程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外且实施了采矿行为的;四是在实施与矿产资源开采有关联的活动(如河道采砂、清淤等)中,未依法依规取得相关许可即采矿的;五是实施土地整理、荒山荒坡开垦、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治理、煤田灭火等工程中伴随矿产品采出并将其销售获利或者假借实施上述活动违法采矿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领导,将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立即部署启动。政府主要负责人既是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又是警示约谈、责任追究的重要主体,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具体抓好落实。各地要构建政府主导、国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提前介入,履职到位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核查整改工作,积极履行制止查处违法、服务用地报批的双重职责。查处整改工作要提前介入,不等不靠,立即启动。对各类违法行为,各相关部门要多措并举,既要严肃查处个案,也要开展警示约谈,并依据15号令实施责任追究。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要通过公开曝光、公开查处对违法者起到震慑作用。若发现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处不力的,市人民政府将作为市级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的重点予以考虑,同时通过暂停办理用地用矿审批、扣减用地指标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存在问题的,各相关部门在依法依规查处的同时,要加紧整改规范,确保履职到位。用地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主动进行整改。违法行为未经依法处理的,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强化监督,责任到人

继续落实数据上报层层审核签字制度,填表人、审核人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各级领导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领导责任。数据上报须经当地卫片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在通过省级验收正式上报后,不得修改。对虚报瞒报数据、伪造审批文件或用地现场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区、市),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在验收时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的,不予通过验收,在全市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将未通过验收作为确定警示约谈对象的依据之一。

(四)保质保量,按时上报

1.月报和专报。各县(区、市)卫片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本通知下发后的每月30日前向市领导小组报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月报)。月报要具体反映本地区工作进度、好做法、好经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解决相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月报或专报在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以电子件上报(发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

2.最终数据成果及报告。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各类具体数据成果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上报(军用土地除外)。各县(区、市)报市领导小组的工作报告及《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等附表,同时以纸质和电子件形式上报(纸质报告及相关附表一式两份,加盖政府公章,电子件发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工作报告应包括本地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国土资源违法形势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反映出的违法问题与日常执法中发现、制止、报告、查处情况的比对结果及相关分析等。表格具体样式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为准,附表内容必须与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报省的最终数据汇总结果保持一致。《军用土地登记表》以机要件单独上报,由国土资源部移交解放军土地管理局进一步核查。

3.其他。各县(区、市)卫片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市国土资源局联系。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联系人:徐鹏飞;电话:3200113;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联系人:郑琦;电话:3200512;电子信箱:jzsgtj@163.com

(五)突出重点,严肃问责

市领导小组将对国土资源违法严重的县(区、市)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开展警示约谈和问责。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地区,要作为违法严重地区:一是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数量较大,特别是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是违法征占土地,侵害群众权益或因违法用地引发大量上访的;三是存在伪造或套用批文,瞒报违法用地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是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整改不积极,整改到位率较低,或存在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法用地整改不到位问题的;五是矿业秩序混乱的;六是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未依法追究责任的;七是土地、矿产等资源未能依法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并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同时,对虽然未达到15%以上,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以及以各种名目超计划批地用地、低价出让工业用地问题突出的地区也要纳入约谈、问责范围。

2013年度内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论是否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图件数据中体现,一旦发现,必须纳入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数据统计,对隐瞒不报的,要从重处理。

(六)统筹结合,健全机制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做好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协调处理好巡查、案件查处等日常执法监察工作与卫片执法检查的关系,探索建立日常执法监察工作成效与年度卫片执法监察结果相挂钩的激励机制,扭转重卫片执法检查、轻日常执法监管的倾向。同时,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以共同责任机制为主要内容的长效机制,保持全市土地、矿产秩序稳定,服务全市转型跨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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