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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bgt-2019-00644 发布日期: 2019-08-07
文 号: 市政办发〔2019〕26号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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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发展总部经济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7 浏览次数: 【字体:

市政办发〔2019〕26号

开发区管委会: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发展总部经济扶持办法》已经7月24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3次会议研究通过,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7日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

发展总部经济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积极引导企业总部入驻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晋中开发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总部,是指通过示范区晋中开发区认定并落户,对区域外所属子公司或分公司行使集中管理与财务统一核算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区晋中开发区设立总部经济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企业总部的落户和发展。

第二章  企业总部认定

第四条  符合示范区晋中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能够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企业总部。重点引进高端智能制造、现代金融和现代服务业的企业总部。

第五条  申请落户的企业总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示范区晋中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并承诺5年内不得进行迁址;

(二)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或年缴纳税收总额在3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  按照新引进企业总部的实收资本,示范区晋中开发区可以给予3%的开办费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  企业总部自认定年度起5年内,按其年度缴纳税收总额,由示范区晋中开发区通过专项资金给予企业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年度缴纳税收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按其区域留成部分不超过40%给予奖励;

(二)年度缴纳税收总额达到1000万元时,按其区域留成部分不超过50%给予奖励。年度缴纳税收总额在1000万元的基础上,每多出100万元,按其区域留成部分给予奖励的比例增加1%;奖励比例最高不超过70%。

第八条  企业总部自认定年度起5年内,年度缴纳税收总额达到2000万元时,当年按其区域留成部分不超过10%给予奖励,用于企业总部高级管理人员的住房、医疗和教育等保障补贴。

第九条  企业总部自认定年度起5年内,按其年度缴纳税收总额,由示范区晋中开发区通过专项资金给予企业总部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年度缴纳税收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董事长、总经理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超过50%给予奖励;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超过30%给予奖励;

(二)年度缴纳税收总额达到1000万元时,董事长、总经理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超过60%给予奖励;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超过40%给予奖励。年度缴纳税收总额在1000万元的基础上,每多出100万元,董事长、总经理按其个人所得税增加1%的奖励比例,奖励比例最高100%;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按其个人所得税增加0.5%的奖励比例,奖励比例最高60%。

第十条  企业总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入学,参照市委组织部和市教育局联合印发的《晋中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随迁子女在市内就读中小学实行特殊优惠办法(试行)》(市教基字〔2018〕11号)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以及行业100强等对示范区晋中开发区带动能力强、税收贡献大、产业结构优化作用明显的企业总部,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执行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已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总部,不再享受示范区晋中开发区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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