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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zfbgs-2021-00315 发布日期: 2021-06-17
文 号: 市政办发〔2021〕23号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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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17 浏览次数: 【字体:

市政办发〔2021〕23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晋中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1月20日印发的《晋中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15〕5号)同时废止。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7日


 

 

晋中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健全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效应对辐射事故,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和危害,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辐射环境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工作的指导意见》《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报告制度的通知》《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晋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晋中市境内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1)核技术利用;

(2)放射性物品运输;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

(4)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

(5)各种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坠落造成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以及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市域外核与辐射事故、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晋中市较大生态环境事件预案分项预案,为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组成部分。县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共同组成晋中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1.6 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辐射事故分级标准详见附件4)

2 晋中市辐射事故指挥体系

晋中市辐射事故指挥体系由晋中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晋中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晋中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时,市政府成立晋中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事发单位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委网信办以及晋中日报社等分管负责人。

市指挥部应作为本行政区域较大辐射事故(三级)应急处置的主体,接受省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指导与技术支持。辐射事故(如:放射源丢失被盗)涉及跨区域应急处置,由相关的市级指挥部分别指挥,省指挥部予以协调。

2.2 晋中市辐射事故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办”)。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市指挥部及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3 应急工作组

市指挥部下设应急综合保障组、现场处置组、技术组、案件侦破组、医疗救护组、新闻报道组6个组。(各组构成及职责详见附件3)

根据事故情况,指挥长可视情节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辐射事故处置工作。

3 预警机制

3.1 预警级别与发布

3.1.1 预警级别

根据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各级别预警措施详见附件4)

一级预警(红色):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二级预警(橙色):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

三级预警(黄色):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

四级预警(蓝色):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

3.1.2 预警信息发布

一级预警信息经省政府授权由省指挥部负责发布,同时向国务院及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报告;二级预警信息经省政府授权由省指挥部负责发布,同时向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报告;三级预警信息由晋中市政府负责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发布。

3.2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指挥部、事发地县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赶赴现场,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辐射环境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3.3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辐射事故预警信息的政府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判定辐射事故隐患已排除时,由发布辐射事故预警信息的政府部门宣布预警解除。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 信息报告程序

(1)发生辐射事故时,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电话和书面报告,并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辐射损伤的,还应同时向事发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2)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判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初步判定为一般辐射事故的,事发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相关部门报告。

初步判定为较大辐射事故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相关部门报告。

初步判定为重大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事发地市级或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报告。

(3)发生重大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在2小时内逐级报告上一级政府。           

紧急情况下,事发地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市政府,并在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

4.1.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结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故后立即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终结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即时上报。

(1)初报

事发单位先电话后书面向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接到辐射事故报告时应了解(问询)并要求报告人书面报告如下情况:事故单位,事故原因,发生时间和地点,辐射工作种类,使用辐射源项,受照人数,目前源项状态(控制否),报告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电话报告后应尽快报送《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见附件6)

(2)续报

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见附件7)

(3)终结报告

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辐射事故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县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辐射事故信息时,市生态环境局要及时通报相关区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市政府提出向相关区域市级政府通报的建议。

4.2 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为主原则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当事态超出处理能力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

4.3 应急响应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分级启动、分级响应。

4.3.1 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辐射事故的分级标准、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级别,分别对应一般辐射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各等级响应条件及应急处置措施详见附件5)

辐射事故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2 一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市指挥部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省指挥部启动一级响应后,市指挥部启动本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国家、省指挥部的指令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4.3.3 二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辐射事故的,市指挥部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厅报告。省指挥部启动二级响应后,市指挥部启动本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省指挥部的指令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4.3.4 三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辐射事故的,市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三级响应。主要开展以下应对工作:

(1)立即赴事发现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应急救援等工作。设置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3)组织协调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支持。

(4)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舆论引导。

(5)视情况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市政府通报情况。

(6)必要时,市指挥部负责向省指挥部及省生态环境厅请求应急支援。

4.3.5 四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启动并组织实施四级应急响应。市指挥办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趋势。

4.4 应急措施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4.1 现场处置

(1)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及时主动向事发地现场处置组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供现场处置组制订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2)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3)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按照本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对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技术组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并根据事故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全力控制事故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4.4.2 安全防护

(1)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出入事故现场的管制或保护性规定要求。

(2)事发地指挥部根据事故特点开展相关工作。快速封堵或转移污染源,迅速控制事态发展。

(3)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对现场污染状况开展应急监测,初步确定污染状况及范围,确定控制区、防护区、监督区、安置区、安全转移通道及转移疏散人员范围等。

(4)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公众疏散方式;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启用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根据现场专家组技术咨询意见,决定撤离人员返回的时间。

4.4.3 医学救援

对受到和可能受到辐射损伤的人员,事故单位应当立即送至具备救治辐射损伤人员能力及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医学检查和治疗,或者报请事发地政府及卫生健康部门协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派出专业人员赴事故现场,采取紧急医学救援措施。

4.4.4 应急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各分局负责组织协调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技术组专家咨询和讨论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发展情况、污染物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的影响情况,作为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必要时,请求省生态环境厅提供应急监测支援。

4.4.5 信息发布

省指挥部负责发布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信息。

较大辐射事故由市政府发布,一般辐射事故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发布。县级政府的新闻信息发布按照政府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

4.5 响应终止

当具备下列条件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的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5 后期处置

5.1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行动

(1)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作出阶段报告,并提交市指挥办和省指挥办。

(2)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市生态环境局在省生态环境厅的指导下对辐射污染场地清理、放射性废物处理、后续的辐射环境监测、辐射污染环境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5.2 善后处置

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辐射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环境恢复等。

5.3 总结评估

(1)市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开展调查,调查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2)市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组,评价应急期间采取的行动并进行总结,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3)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市指挥办及时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修订。

6 保障措施

晋中市辐射事故指挥体系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实际工作需要,做好保障工作,保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顺利进行。

6.1 资金保障

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确保日常应急准备与响应期间的资金需要,监管和评估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

6.2 物资装备保障

配置相应技术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备和物资。

6.3 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处置机构、技术组间的联络畅通。

6.4 技术保障

建立辐射事故预警系统,组建技术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队伍。

6.5 应急能力保障 

6.5.1 宣传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

6.5.2 培训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核技术利用单位要制定落实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熟悉掌握应急预案基本内容,学习了解有关辐射基础知识和防护技能,以及辐射事故应急的有关知识和辐射监测、危险区域划定、人员疏散、人员救助和紧急处置等基本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6.5.3 演练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应急演习。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有重大变化及时修订。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7.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1月20日印发的《晋中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15〕5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政办发〔2021〕23号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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