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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zfbgs-2022-00054 发布日期: 2022-01-29
文 号: 市政办发〔2022〕3号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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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经济困难的高龄与失能老年人及百岁以上老年人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29 浏览次数: 【字体:

市政办发〔2022〕3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经济困难的高龄与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及提高百岁以上老年人补贴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16号)和《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的通知》(晋民发〔2019〕3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市经济困难的高龄与失能老年人及百岁以上老年人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公开公平,对象明确、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突出重点与适度保障相结合、城市与农村统筹推进相结合、补贴制度与低保制度相结合、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要求,稳步推进,规范管理,逐步提高补助,建立科学合理的调整机制。

二、补贴对象

(一)全市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老年人(以下简称“高龄老年人”)。

(二)全市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失能老年人。

失能老年人是指经过专业机构评估或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必须依赖他人长期照料的老年人。

(三)全市100周岁(含)以上的老人。

三、补贴标准

(一)全市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

(二)全市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度提高补贴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已实施高龄补贴的县(区、市),其补贴标准高于此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其补贴只可叠加,不能冲抵。对既高龄老年人又失能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每人每月100元补贴。

(三)全市100周岁(含)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对于100周岁(含)老年人补贴现行标准达不到本通知要求的,提高至每人每月300元,高于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四、补贴方式

(一)低保家庭中的高龄老年人由各县(区、市)每月通过低保信息系统筛选确定,高龄补贴可通过现行低保资金途径按月发放,也可通过养老服务券等形式发放,个人无需申请办理。

(二)低保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参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通知》(民发〔2021〕43号)有关规定,经专业机构评估或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评估认定,出具鉴定书。由各县(区、市)通过现行低保资金途径按月发放。各县(区、市)应制定低保家庭中失能老年人申请补贴审核程序,确保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能及时享受补贴。

(三)100周岁(含)老年人的补贴仍按原渠道发放。

五、经费保障

低保家庭中的高龄老年人和失能老年人补贴经费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解决,并按现行负担政策落实。10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补贴由县级财政负担,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六、工作要求

各县(区、市)要高度重视,抓好责任落实,严格执行补贴标准。本通知范围内低保家庭中高龄老年人和失能老年人专项补贴发放由各县(区、市)民政局组织实施,百岁老人补贴由各县(区、市)卫健部门组织发放。财政部门要将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所需工作经费。专业机构或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失能老年人评估工作。补贴资金要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将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补贴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存在截留挪用、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各县(区、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建立全市经济困难的高龄与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及提高百岁以上老年人补贴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21号)同时废止。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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