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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zfbgs-2022-00691 发布日期: 2022-08-12
文 号: 市政办发〔2022〕36号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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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2 浏览次数: 【字体:

市政办发〔2022〕36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2022年8月1日晋中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中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1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全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建设,有效化解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管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构建多部门联动、权责明确、协同共治的综合监管体系,引导和激励养老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持续优化服务、提升应急管理能力,更好适应全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要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明确监管重点

(一)做好登记备案监管。全面落实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制度。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规定,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居家社区养老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运营养老服务设施参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执行。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可依据已具备资质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规范养老机构登记管理、名称管理及业务范围。加强备案信息核实,对已备案的养老机构,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未备案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严厉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行为,对未依法登记开展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民政、公安、审批服务管理、卫健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查处。2022年年底前,全面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申请人提交按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的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法失信的养老机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公安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二)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持续开展养老机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引导养老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主动防范消除建筑、消防、食品、用电用气、医疗卫生等各类安全风险隐患。民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加强养老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督促其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民政部门会同应急、消防救援机构和住建等部门抓好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推动养老机构主动整改、消除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养老机构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日常监管,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卫健、医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医养结合及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管理、依法执业、医疗质量、服务安全、采购使用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加强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引导其自觉养成良好品行、掌握专业技能,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服务水平。加强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和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全面提升养老服务人员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水平。加强职业教育培训,鼓励支持本地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等适当增加养老服务专业,培育储备专业化养老服务人才。强化执业行为监管,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依法依规加强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乱收费、滥发证现象。2022年年底前,全市累计培养培训养老护理员不低于600人次。此后,每名新从业人员应在从业开始2年内至少参加1次以上民政等部门组织的专业提升培训。[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四)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养老机构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运营补贴等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依法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审计部门牵头对养老服务项目涉及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等进行监督检查,加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医保部门加大对养老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金融部门、晋中银保监分局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民政部门牵头强化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的监督和规范管理,对依法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要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加强对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配合公安、金融等部门依法打击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审计局、晋中银保监分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五)做好运营秩序监管。民政部门指导养老机构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建立健全老年人入院评估、服务协议签订、24小时值班、视频监控、档案管理等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规范服务纠纷处理流程,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严禁利用养老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民政、公安部门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查处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2022年年底前,养老机构健全完善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要结合实际做好安全监控,在养老机构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区域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要妥善保管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记录、视频监控记录等原始资料,合理规避风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六)加强应急处置监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等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依法制定预案,建立常态化消防等应急演练机制,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卫健部门指导养老机构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老年人和工作人员个人防护。养老机构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爆发或流行、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所在地县级卫健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依法依规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医养结合养老机构要科学设置工作流程,实行严格的分区管控,防范化解疾病传染风险。养老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要求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民政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七)完善服务退出监管。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监管机制,明确养老机构暂停、终止服务过渡期等相关规定,指导退出的养老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者转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三、压实监管责任

(八)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流程,及时、准确、规范并向社会公开监管结果,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协同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九)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持续提高养老服务水平,强化安全管理、风险防控和纠纷化解能力。要坚持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养老机构党组织建设,2022年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建立党支部,在养老机构运营管理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支持成立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引导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积极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强化行业诚信建设,加强会员信用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实施信誉评价。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引领规范会员生产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十一)营造社会监督环境。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养老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从业意识,增强老年人及其家庭维护合法权益意识。养老机构要建立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清单制度,通过设置公示栏等方式,主动公开其基本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优化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受理流程,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定期举办养老机构“开放日”活动,鼓励支持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建立健全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依法追究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四、提升监管效能

(十二)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规范养老机构现场检查流程和问题移交处置程序,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风险隐患,应当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及时下发整改通知,明确整改期限,督促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安全隐患突出或情况紧急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机构停业整顿或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十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行“互联网+监管”,运用大数据手段实现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监管。统筹运用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推进数据统一和开放共享,加强养老机构信息联动机制,形成养老服务主体登记和行政监管基本数据集。民政部门要依托“金民工程”,及时采集养老机构基本信息、运营情况、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等数据信息,形成养老机构组织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数据集。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要及时采集养老机构登记、备案、退出、注销等相关信息,形成养老机构政务管理基本信息数据集。卫健部门要依托相关系统及时采集老年人健康管理信息,形成老年人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公安部门要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形成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集。人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推广社会保障卡在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查询、领取和职业年金待遇查询、领取等服务领域的应用,加快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居民“一卡通”模式。2022年年底前,要依托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三晋通”APP,省、市两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定期进行数据交换对接,推进有关基本数据集共享,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实现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数字政府服务中心、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十四)加强信息公开和信用监管。推进养老服务领域政务信息公开,相关部门按照经营性质对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奖惩情况等信息进行公开。探索建立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清单,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报送、书面告知、在机构显要位置设置公示栏等方式,主动公开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建立信用评价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养老机构诚信守法经营。依据《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9〕103号)要求,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全面规范养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失信信息的归集、使用管理。将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名单,并通过信用山西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相关部门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现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探索开展养老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根据养老机构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和扶持。[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十五)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托山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规范养老机构抽查计划编制、名单抽取匹配、结果公示归集等抽查检查程序,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2022年年底前,建立养老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全部养老机构,检查人员名录库涵盖所有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并实时动态维护。结合养老服务监管特点和需要,健全完善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制定养老服务抽查事项清单和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逐项完善抽查标准和实施细则,明确抽查比例、频次、内容、方式、程序等,实现“进门一次、查多项事”,提高双随机监管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十六)强化标准规范引领作用。推进《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等国家标准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持续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2022年年底前,研究制定养老服务质量、安全基本规范和居家上门服务规范等地方标准,提高社区养老设施设备配置和服务标准化水平。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主体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提高养老设施设备配置和服务标准化水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十七)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保障能力,优化城乡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到2025年底,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在乡镇(街道)的覆盖率总体达到60%,城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按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有条件的老旧城区、已建成的居住(小)区基本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五、保障监管落实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过程。各县(区、市)要建立养老服务和康养产业发展联席会议机制,推动形成民政部门牵头,各部门协同推进的共建共治共享管理格局,加大部门间统筹协调、信息沟通和协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要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范围。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跟踪了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对综合监管工作推进执行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

(十九)提升执法能力水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探索建立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支持乡镇(街道)做好养老机构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受理、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县级执法部门协调协作机制。加强执法经费保障,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综合监管中的应用水平。

(二十)加大宣传引导。推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相结合,不断满足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提升舆情研判能力,对养老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时研判、主动引导、精准化解,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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