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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zfbgs-2023-00763 发布日期: 2023-11-08
文 号: 市政办发〔2023〕44号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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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8 浏览次数: 【字体:

市政办发〔2023〕44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晋中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中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34号)和《山西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精神,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健全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结合我市基本养老服务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原则

保障基本,兜住底线。立足我市市情,着眼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有效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水平,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求。

扩大普惠,拓展服务。扩大普惠型养老服务覆盖面,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使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获得方便可及、价格实惠、质量保障的基本养老服务,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互助共济,多元参与。夯实家庭养老责任,在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基础上,通过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引入市场机制、引导社会互助共济等方式,帮助困难家庭在供养、照料等方面减轻负担。通过政府、社会、个人协同发力,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品质升级。

优化整合,均衡配置。强化养老服务各相关领域政策的配套衔接,推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老年优待等制度资源优化整合,促进基本养老服务投入配置合理、均衡有效。

(二)工作目标

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增加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十四五”时期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到2025年底,健全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和服务清单;初步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精准识别机制,实现动态管理;不断完善以经济困难、失能、残疾、留守老年人等为重点的服务体系,老年人享受助餐、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更加便利。

(三)主要任务

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须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十四五”时期,我市将坚持保基本、兜底线、促普惠、均等化,加强资源引导和调控,重点发展面向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残疾、留守、空巢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群体的基本养老服务,妥善解决老年人及其家庭的“急难愁盼”问题,全面建立人人享有、人人可及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二、重点工作

(一)健全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1.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按照《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相关要求,对照《山西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结合实际制定《晋中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见附件),明确服务对象、项目、内容、标准、类型、牵头落实部门等,对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完善《晋中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具体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严格贯彻落实,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确定服务项目,确保有关任务落实到位。各县(区、市)基本养老服务覆盖范围和标准高于市级的,可单独制定发布本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文旅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卫健委、市交通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2.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落实省级购买养老服务清单目录,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明确购买服务内容,规范资金管理,针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项目加大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二)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3.突出公办养老机构保障作用。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突出其公益属性,强化对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残疾、留守、空巢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服务。现役军人家属、参战退役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保障优抚对象养老服务需求。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实现全部集中供养。完善政策措施制定、规划建设和运转保障等工作,持续推进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加强公办养老机构盲点县建设,推进榆次区和祁县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到2025年,确保每个县(区、市)至少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且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医保局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4.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完整社区建设指南》等规定,分区分级规划设计养老服务设施,严格规划设计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批。〔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5.加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大力推进城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按国家标准规划、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居住人口较少的小区,应和相邻小区统筹配建。

(1)规划设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规划条件时,应根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步提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相关要求。在土地划拨或出让前,征求民政部门对配建养老设施的建设意见,并将相关要求在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中进行约定。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或者不能满足有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作为规划条件纳入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将规划条件确定的社区居家服务设施配建位置、规模、设计标准、移交要求等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对养老服务设施的配置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不予规划审核。

(2)竣工验收竣工验收

阶段,承担配建任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并邀请项目所在县(区、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参与竣工验收。

(3)移交管理

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项目所在县(区、市)民政部门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意见、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向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使用权移交手续,签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移交协议书》,并于60日内完成移交工作。在不改变产权的前提下,无偿将使用和管理权移交当地民政部门用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通过补建、改造、购置、租赁、置换等方式,因地制宜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全面落实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工作要求。要积极保障和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以多种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合理确定用地供应价格;鼓励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敬老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盘活集体建设用地等土地资源。到2025年,实现辖区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全覆盖,构建“一刻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6.推动构建养老服务网络。分区分级建设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大力推进城镇社区养老幸福工程民生实事,打造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推动以照护为主业、辐射社区周边、兼顾上门服务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发展。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逐步将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推进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到2025年全市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有率达60%。加快农村养老服务建点扩面,每年新建至少30个村级日间照料中心或养老服务中心,鼓励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推动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强化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以县级公办养老机构为中枢、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为支撑、农村互助养老设施为基础,扩大服务覆盖范围。支持养老机构按规定统筹养老服务资源,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如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7.提高国有经济支持养老服务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提升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实施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和撬动作用,积极培育以普惠型养老为主责主业的国有养老服务企业。支持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各类学校将闲置的办公场所、校舍等国有资产,无偿划拨或免费租借给属地街道社区,供当地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党政机关、国有企业要将培疗机构、退休职工活动场所首先移交民政部门或属地政府用于开办社区居家养老场所,民政部门或属地政府认为不具备养老机构开设条件的,再移交其他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8.提升医养康养结合服务能力。加大政策支持和保障力度,推进居家、社区、机构医养康养结合服务。落实老年人健康管理、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对居家老年人常见病、重点慢性病的早期筛查、干预及分类指导,提高失能、重病、低收入等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财政部门要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对医养结合的支持,用于实施社区医养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通过改扩建、转型发展等方式,支持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转型,开展康复、护理以及医养结合服务,重点为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9.扩大老年健身器材覆盖率。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在全市社区居家养老场所和养老机构规划安装健身器材,逐步做到全覆盖。按照《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提升行动工作方案(2023-2025年)》有关精神,提升老年人健身设施覆盖率,加强适老化健身设施配置。从2023年起,每年安排不少于20万元体彩公益金为符合相关要求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机构配置老年健身器材与设施。〔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三)提升基本养老服务质量水平

10.增强居家养老照护能力。持续加强家庭养老服务指导,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为老服务综合体、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力量,为老年人家庭提供指导服务,进一步提高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能力。开展家庭照护培训,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为老服务组织等,定期面向老年人及其子女亲属开设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可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免费开放部分公益性课程。〔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11.实施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按照山西省民政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民发〔2022〕36号)要求,制定我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指引,切实提升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安全性、便利性。坚持需求导向、因地制宜和安全规范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规范流程措施,严格资金使用,加强家庭适老化改造全过程监管。强化对家庭适老化改造和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等工作的统筹协调,避免重复改造。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力争到2023年底完成改造任务总量的40%,到2024年底完成任务总量的70%,到2025年,实现有改造意愿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全覆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残联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12.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加强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重点对坡道、楼梯、电梯、扶手等公共建筑进行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销售和租赁服务,探索建立“企业+社区+用户”的租赁服务模式,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养老品质。加大社区公共场所、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工具等适老化改造力度,为老年人提供便捷舒适的出行环境。有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无障碍改造,将增设无障碍通道改造以及提供地面防滑、加装扶手、消除地面高差等居家社区适老化改造列为基础类改造内容,将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列为提升类改造内容,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重点做好小区路面平整、出入口和通道无障碍改造、地面防滑处理等。〔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13.加强老年人信息化无障碍建设。加大对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的指导,聚焦老年人日常生活中的高频事项和需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老年人交通出行、就医、消费、参与文体活动、使用智能化产品等服务场景提供便利。增强养老服务的科技与信息化支撑,将养老服务与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深度融合,积极解决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智慧养老数字鸿沟。降低老年人运用数字技术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精简业务办理要件和流程,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民政局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四)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14.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按照国家标准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定评估操作规范,区分老年人能力等级,涵盖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认知与精神状态等方面内容,将评估结果作为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据。逐步完善部门间协作机制,推进评估操作规范和结果部门互认、按需使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15.建立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对我市老年人状况、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为基本养老服务落实提供基础数据支持。依托市政务服务平台、市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市全民健康信息服务平台和市、县两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推动在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依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邻里互助力量,及时排查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有针对性提供探访关爱服务。鼓励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业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加快发展生活性为老服务业,引导社区综合服务平台、物业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企业、零售服务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拓展为老服务功能,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家政预约、代收代缴等便民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数字政府服务中心、市工信局、市残联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五)健全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16.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推动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加快发展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相应社会救助范围予以救助。建立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做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长期护理保险等政策的衔接。探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动态筹资机制,适当提高护理标准,解决失能、半失能老人居家护理和机构护理的需要,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晋中监管分局、市残联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17.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县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大市级财政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对基本养老服务的倾斜力度,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养老服务发展。健全完善社区居家养老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政策,足额保障本级承担兜底保障任务的公办养老机构和农村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转经费。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向脱贫地区倾斜,改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条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将以现金补贴为主转向以提供养老服务券或养老服务卡等方式为主,培养老年人的消费意识,刺激消费行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18.发挥社会力量支持作用。通过政策制定、资金扶持、税费优惠等方式,引导和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物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推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鼓励城乡社区开展互助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开发创新型、数字化、科技化的养老服务产品,更好地满足广大老年人的需求,进一步增强养老服务行业活力、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广大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晋中监管分局、市科技局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19.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积极落实《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一次性入职奖励制度的通知》(晋民发〔2023〕30号)要求,将奖补资金纳入市级年度预算,鼓励并吸引中等职业及以上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养老人才培养关爱、支持护理人员技能培训、奖励补助职业院校学生到养老机构就业、资助职业院校在养老机构共建实训基地、补助各类志愿机构和志愿人员到养老机构服务、补助护理人员社保缴费、资助举办养老护理技能大赛等。持续将养老护理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范围,做好养老护理员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政策。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技工院校与养老机构合作,结合实际开设老年保健、医养服务、护理保健等专业,做好养老服务人才储备。加强社区、养老机构的社工人才队伍建设,发展为老服务志愿者,通过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公益慈善资源“五社联动”及养老机构资源链接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困难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六)推动基本养老服务品质提升

20.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标准体系。贯彻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督促养老机构在消防安全、卫生与健康、食品药品、风险评估、服务防护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项目、服务人群,结合我市养老服务行业发展实际制定出台地方标准,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支撑作用。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标准激励措施,积极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认证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21.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执行《<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评定结果与运营补贴标准挂钩,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对照标准改善室内外环境、加强设施设备配置、强化运营管理、提高运营服务质量。到2025年,全市80%以上的乡级公办养老机构评定等级不低于一级,80%以上的县级公办养老机构评定等级不低于二级。〔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残联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22.提升数字化养老水平。加快推进晋中市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增强养老服务的科技与信息化支撑,实现养老服务线上线下无缝对接和供需有效衔接,打造“互联网+养老”新格局。立足晋中实际,统筹规划并分层分级建设涵盖智慧养老政府监督、智慧养老公共服务、养老服务智能监测等功能的市县两级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广泛对接老年人需求,提供“菜单式”线上线下、就近就便为老服务,鼓励“子女网上点单、老人线下体验”服务,培育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引导养老机构依托新兴技术手段,拓展养老服务智慧化应用场景,围绕老年人出行、就医和安全等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推进养老服务智慧化应用,切实提升养老机构数字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数字政府服务中心、市卫健委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落实《清单》的主体责任,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为各类服务项目实施提供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进度,推动工作落实。要充分发挥市养老服务和康养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督导监管

市养老服务和康养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建立动态监测和评估评价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及时调度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各县(区、市)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所明确各项工作任务的督导监管,确保基本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三)凝聚社会共识

各县(区、市)、市直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晋中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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