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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zfbgs-2024-00172 发布日期: 2024-03-29
文 号: 市政办发〔2024〕8号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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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指标调剂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9 浏览次数: 【字体:

市政办发〔2024〕8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

为有效落实耕地保护,规范全市土地指标调剂行为,更好地统筹发展和安全、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调剂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指标调剂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土地指标调剂定义

土地指标调剂,是指市人民政府为保障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项目)等落实占补平衡,将县级储备的部分补充耕地指标跨行政区域有偿限价调剂使用的行为。

二、建立土地指标统筹机制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立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并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指标调剂活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各县(区、市)自本通知实施以后的补充耕地项目(省级耕地开发专项基金项目及省财政全额投资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除外)报备入库形成指标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取10%纳入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优先用于保障本行政辖区内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项目)等的耕地占补平衡。

三、制定土地指标调剂价格

(一)按照省级规定,补充耕地面积指标调剂起始价格限价为:14等7万元/亩,13等7.5万元/亩,12等为8万元/亩,11等9万元/亩,11等以上每提升1等增加1万元/亩。

(二)用于补充新增粮食产能的提质改造项目,价格原则上每亩每百公斤不超过1万元。

(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耕地调剂时,价格不得超过起始价格限价的2倍(例如12等地补充耕地指标的最高价格为16万元/亩)。

四、完善土地指标调剂方式

(一)指标调剂范围

为落实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及重大战略部署(项目)等耕地占补平衡,在县级补充耕地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项目占补平衡需求的,可申请市域内调剂。

(二)指标调剂流程

1.需调剂方县级人民政府(含晋中开发区管委会)将拟调剂需求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核通过后报告市人民政府。

2.调剂双方县级人民政府(含晋中开发区管委会)需签订《易地补充耕地协议书》,并填写《晋中市补充耕地调剂表》后,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办理指标划转等手续。

五、确定土地指标收益用途

县级人民政府通过指标调剂获取的收益,应通过预算安排主要用于耕地保护、支持乡村振兴以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此前,相关规定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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