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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zfbgs-2024-00208 发布日期: 2024-04-12
文 号: 市政办发〔2024〕12号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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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国考汾河王庄桥南断面水质达优良攻坚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2 浏览次数: 【字体:

市政办发〔2024〕12号

相关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2024年国考汾河王庄桥南断面水质达优良攻坚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国考汾河王庄桥南断面水质达优良攻坚方案 

为全面落实“一泓清水入黄河”工作要求,确保国考汾河王庄桥南断面2024年达优良水体,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汾河国考王庄桥南断面是我市出境断面,必须坚持协同推进、统筹治理的原则,以工程措施、管控措施为抓手,对沿汾太谷区、祁县、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存在的水污染防治问题综合施策,一体化推进,确保王庄桥南断面2024年水质达Ⅲ类。

二、工作目标

2024年,国考王庄桥南断面达地表水Ⅲ类目标,省考祁县西建安断面、平遥曹家堡断面和介休桑平峪断面同步达地表水Ⅲ类目标。

三、攻坚措施

(一)全力推动“一泓清水入黄河”重点工程建设

加快推进与改善王庄桥南断面水质紧密相关的工程建设,挂账列表、倒排工期,未完工项目力争提早完工,已完工项目尽快稳定运行,为断面水质稳定改善奠定基础。

1.祁县(3项工程)

(1)古县镇、贾令镇、城赵镇污水处理站建设项目于2024年6月前稳定运行。

(2)汾河流域祁县城乡污水处理基础设施扩建项目于2024年11月前建成投运。

(3)祁县汾河流域沙河及祁太退水渠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于2024年8月前开工建设,确保2025年10月前建成投运。

2.平遥县(6项工程)

(1)平遥县汾河三退水渠生态修复工程于2024年6月前稳定运行。

(2)平遥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食品加工园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于2024年10月前建成投运;惠济河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于2024年5月前开工建设,2024年12月前建成投运。

(3)平遥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旅游创意园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于2024年5月前开工建设,确保2025年10月前建成投运;平遥中都乡污水处理站建设项目于2024年10月前开工建设,确保2025年6月前建成投运;平遥县柳根河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于2024年12月前开工建设,确保2025年11月前建成投运。

3.介休市(6项工程)

(1)介休市连福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介休市洪山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和介休市义棠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于2024年6月前稳定运行。

(2)介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于2024年6月前建成投运;介休市地表水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于2024年5月前开工建设,2024年9月前建成投运。

(3)介休市义安镇区域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于2024年4月前开工建设,确保2025年5月前建成投运。

4.灵石县(2项工程)

(1)灵石县交口乡污水处理站建设项目于2024年3月前稳定运行。

(2)灵石县第一污水处理厂扩容工程于2024年5月前建成投运。

(二)积极推进汾河干流沿线污水处理厂全面提标升级

汾河干流沿线9户污水处理厂(太谷二污、太谷三污、祁县一污、祁县东观、平遥瑞思、介休一污、介休二污、灵石一污、灵石二污),在现有基础上全面提高管控要求,2024年6月底前,排放废水主要污染物COD、氨氮、总磷浓度基本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2025年6月底前,排放废水主要污染物COD、氨氮、总磷浓度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太谷区、祁县、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人民政府负责)

(三)严格乡镇和农村污水处理站出水标准

汾河干流沿线平遥县5个污水处理站(南政乡里村、段村镇、洪善镇、曹村和尹回村污水处理站)、介休市9个污水处理站(张涧河入汾口、北辛武村、降家寨村、小宋曲村、温家沟村、北盐场村、龙凤河入汾口、三贤大道和西堡污水处理站)、灵石县5个污水处理站(河东、河西、中盛、两渡和崔家沟污水处理站)等19个重点污水处理站全部稳定运行,确保出水稳定达V类水质标准。(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人民政府负责)

(四)积极推进重点行业工业废水处理站提标升级

平遥县沙河沿线3户屠宰企业(龙海实业有限公司、晋润屠宰有限公司和祥羊屠宰有限公司)工业废水污水处理站实施提标工程,2024年6月底前,排放废水主要污染物COD、氨氮、总磷浓度达地表水Ⅲ类标准。(平遥县人民政府负责)

(五)严格煤矿行业矿井水达标排放

全市汾河干流沿线28户重点煤矿(平遥县2户、介休市7户、灵石县19户)矿井水污水处理站外排废水全部稳定达Ⅲ类水质标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出水水质全部达标排放。(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人民政府负责)

(六)强化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管理

对祁县、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已登记备案的337个入河排污口汇水范围再次进行全面摸排,实施“一口一人”,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监管责任,精准施策、精准管控,确保未经处理的污水不入汾河。对尚未登记备案的入河排污口进行排查溯源并明确责任主体,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原则,扎实开展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封堵一切非法设置和非必要入河排污口,杜绝雨污合流混排现象。(祁县、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持续推进汛期水质管控

太谷区、祁县、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按照标准要求建设(改造)进水调节池,切实解决高峰溢流问题;因地制宜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确保10mm以下初期雨水全收集;持续开展城区管网老化、破损和雨污混接、错接改造工作;进一步深入谋划雨污分流持续改造任务,实施居住小区、城中村和餐饮场所等源头雨污分流改造,减少生活污水溢流直排。汛期来临前,对城区雨水管网和排水沟渠等开展全面清淤;降雨期间,通过城市初期雨水收集、排水泵站运行管理等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减少雨水携带生活污水直排入河;降雨结束后,及时对积存污水进行清理转运或处理后达标排放。(太谷区、祁县、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人民政府负责)

(八)强化面源污染治理

重点对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面源污染全面强化治理,加强河道巡查力度,全面清理河道内垃圾等废弃物,特别是灵石县对108国道沿线路面、汾河各支流沿线道路及沟渠面源污染开展常态化治理,加强路警联动、联合执法,集中整治车辆带泥上路、苫盖不严等违规经营行为,强化源头管控,降低断面汛期污染强度。严格规模养殖排污监管,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管理;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现畜禽粪污由“治”向“用”转变。严格管控农田灌溉退水直排入河。(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人民政府负责)

(九)重点解决平遥沙河水污染问题

在综合施策的基础上,督促平遥县制定沙河综合整治攻坚方案,全面清查入河排污口,规范排污单位运行,开展全段河道清淤工作,建立问题清单,将治理责任明确到单位、人,全面推进沙河污染综合治理,全力降低沙河污染强度,确保2024年6月底前沙河水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沙河水质稳定保持地表水Ⅳ类。(平遥县人民政府负责)

(十)全面强化科学管控水平

一是实施“一县一策”。重点对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水污染防治问题进行“大排查、大起底”,与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面对面”交办督促,压实县级主体责任,针对存在的水污染防治短板,分县(市)制定管控要求和管控方案。二是实施精准化溯源。紧盯断面水质变化,根据河流走向,以干流为基础、支流全覆盖,分点布设、加密监测点位,及时掌握断面水质,精准溯源整治。同时,加快实施地表水考核断面及入河排污口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建设项目,准确掌握水质水量变化情况,精准溯源。三是实施精准研判。根据掌握的水质数据,建立“日分析、日研判、日调度”机制,对当日监测数据进行全面分析研判,提出解决措施,全面消除水风险隐患。实施水生态环境综合管理平台建设项目,进一步强化断面预警监测,全面提升我市水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市委、市政府成立国考汾河王庄桥南断面水质达优良攻坚工作专班,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相关县(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市直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负责攻坚行动的统筹、协调、调度等工作。相关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成立县(区、市)委书记、县(区、市)长任双主任的工作专班,全面落实辖区内考核断面水质改善工作责任,针对10项攻坚措施,逐项分解,全面制定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和时限清单,层层压实主体责任,建立闭环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岗、要求到位,确保所有任务一抓到底,落实到位。

(二)健全机制保障

建立重点工程调度机制,统筹对各项重点工程、重点工作开展调度,每月召开调度会,调度各项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推进措施,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建立24小时水质监控机制,建立“监测—排查—溯源—整治”预警排查体系,24小时关注断面水质变化,及时进行溯源排查、分析研判,锁定污染源并限期整治,形成闭环管理体系。建立应急管控机制,针对导致王庄桥南断面水质超标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及时采取应急管控措施,尽全力降低污染负荷,减轻对断面水质的影响。

(三)强化执法保障

全面加强对重点区域涉水企业污染源监测监控,严厉打击涉水企业偷排偷倒、无证排污、超标排放以及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尤其对向汾河干流偷排、偷倒超标污水的违法行为严查重处,保障水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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