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政府门户网站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jz-zfbgs-2023-00040 发布日期: 2023-01-03
文 号: 市政发〔2023〕2号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
相关解读: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1-03 浏览次数: 【字体:

市政发〔2023〕2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22年12月2日晋中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中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向乡镇

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

执法职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向基层延伸,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行政执法职权下放事项

(一)下放事项内容。各县(区、市)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职权以山西省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为依据。主要涉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林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方面的55项行政执法职权。

(二)下放事项方式。除榆次区外的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从《指导目录》中选取行政执法事项,经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   

市级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由市人民政府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后,县级人民政府再行实施下放事项。

涉及市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榆次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45项行政执法职权,由市人民政府下放榆次区人民政府后,榆次区人民政府再行下放实施。为减少执法层级、提高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效率和水平,切实解决市城区(不含太谷区)范围内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建立权责清晰、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执法队伍,市城区(不含太谷区)范围内的街道和乡镇部分区域〔北起龙城大街、南至潇河两岸(郝村),东起锦东大道、西至108国道,以及晋中开发区园区、潇河城区段、职教园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范围〕仍按照现行执法模式由市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构建市城区执法一体化格局。对市城区(不含太谷区)以外的区域,由乡镇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三)其他需下放事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认为除省统一已下放的55项外,基于基层管理需要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另行下放县直部门行政处罚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

(四)依法实施委托。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法定依据、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五)细化职责分工。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机构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做好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下放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权责清单编制工作的统筹协调、具体指导和督促落实;司法行政部门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参谋助手作用,强化指导与监督,推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政务服务部门牵头编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并依法向社会公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预算安排,保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接相关行政执法职权的必需经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本领域内行政执法事项的业务指导、行业监管等相关工作。

(六)编制公示与汇总备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在《指导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统一规范行政执法职权名称、依据、类别、主管部门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区、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形成全市赋权情况提交省司法厅向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使范围

(一)明确执法主体。各县(区、市)根据《山西省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参考目录(2022年版)》《指导目录》,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职权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

县级公安、司法、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在乡镇(街道)实行派驻体制的行政执法机构,继续单独履行监管职责,并按照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要求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指挥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受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使《指导目录》外相关行政执法职权的,以委托行政执法部门名义行使相关职权。

(二)厘清执法边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部门“三定”规定和县、乡两级行政执法事项权责清单,合理界定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职权。对下放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落实行业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业务指导、事后监督等职责;要做好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行政执法事项行使所涉及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工作,不得以行政执法职权下放或委托为由拒不履行行业监管主体责任,避免出现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和执法空档等问题。

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一)优化力量配置。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实际情况,统筹队伍建设和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推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全面有序运转。应优先选配法律专业性人才从事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确保有4名以上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专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加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派驻站所的协调管理,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接的下放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情况,统筹调配派驻站所执法力量。

(二)提升执法能力。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培训制度,突出实战、实用、实效,定期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道德纪律教育、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严把行政执法人员准入关,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四、完善行政执法相关机制

(一)健全执法流程机制。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严格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及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工作。

(二)建立协调协作机制。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在内部联动上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协作机制,推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所、自然资源所、司法所等派驻站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统一指挥、部门协同、整体联动、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在上下联动上,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协调衔接机制,完善相互告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以及信息共享等工作制度,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对《指导目录》外的执法事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继续推行“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执法模式,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属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对于涉及跨区域执法、需多个部门协同解决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事项,应当报请共同上级机关决定开展联合执法或者确定责任主体。

(三)优化网格信息化管理机制。探索设立县级行政执法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指挥调度平台,健全研判预警、指挥调度、诉求处置、督查考核等工作流程,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监管执法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依托指挥调度平台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以及综治网格员和村委(社区)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责任区域开展巡查,构建网格化管理和日常巡查长效机制。

(四)完善督查考核机制。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放管服”改革和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要求,统筹协调机构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定期开展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权责清单运行情况监督检查。要立足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能职责,综合评价承接下放行政执法事项运行情况,强化考核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附件:1.山西省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指导目录(55项)

          2.晋中市市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下放榆次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45项)


 


【打印正文】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