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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zfbgs-2024-00138 发布日期: 2024-03-20
文 号: 市政发〔2024〕10号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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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保障甲醇(新能源)重卡通行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3-20 浏览次数: 【字体:

市政发〔2024〕10号

为贯彻工信部等8部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应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9〕61号)精神,落实省工信厅等10部门《关于加快推动全省甲醇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措施》(晋工信产业规字〔2023〕1号)要求,在保障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前提下,为以甲醇作为燃料驱动的重型货车(以下简称甲醇重卡)提供道路通行便利,助推我市甲醇经济示范区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排放标准为国六及以上的甲醇重卡,原则上可在晋中市行政辖区内所有道路(不含重点道路以及限高、限宽、高架路段等不具备甲醇重卡通行或停靠条件的道路)不受现行重型货车通行管控措施、尾号限行措施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限制,无需办理车辆通行证全时段正常通行。

二、确需在重点道路(见附件)通行的甲醇重卡,由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提前通过“交管12123”申领货车电子通行码,或向重点道路所在地县级交通管理部门递交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码)通行。

三、确需在跨县(区、市)重点道路通行的甲醇重卡,由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提前通过“交管12123”直接向市级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货车电子通行码。

四、本通告所指甲醇重卡不含危化品运输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需按规定办理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证。

五、新能源重中型货车参照甲醇重卡享有上述同等通行措施。

六、本通告自2024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通告的相关规定与之前发布的相关通告或规定、办法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附件:晋中市行政辖区重点道路明细表

 

晋中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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