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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zfbgs-2024-00206 发布日期: 2024-04-25
文 号: 市政发〔2024〕18号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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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承接山西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5 浏览次数: 【字体:

市政发〔2024〕18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承接山西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方案》已经2024年4月22日晋中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中市承接山西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晋政发〔2024〕6号)精神,做好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承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规范行使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的用地审批权并履行职责,确保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依法依规落实。

二、承接事项

(一)授权审批事项。我市祁县、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寿阳县、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榆社县在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晋中开发区管辖范围、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四至范围除外),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事项。

(二)委托审批事项。我市祁县、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寿阳县、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榆社县在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晋中开发区管辖范围、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四至范围除外),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实施建设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

三、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对承接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负总责,统筹组织各县(市)人民政府抓好落实,在授权和委托审批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主动接受省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做好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审批监管制度。指导各县(市)依法依规开展用地报批工作,组织对各县(市)申报用地进行审查。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市财政局。负责按时足额缴纳市本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工作。

(四)市人社局。负责指导县级人社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测算和预存工作;审查用地审批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落实情况等工作。

(五)市司法局。负责做好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承接用地审批事项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指导工作。

(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核实承接用地审批事项涉及的拟征收(农转用)地块是否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馈意见。

其他市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承接用地审批事项涉及的相关工作。

四、审查内容

(一)严格规划审查。严格按照国家、省用地政策,以国土空间规划作为用地依据,统筹空间布局,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规则。

(二)严格计划审查。严格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规定,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申请使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依据,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申请用地,严格实施计划指标配置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机制。

(三)严格权属地类审查。严格审查地类、面积是否准确,土地权属是否清晰、无争议。

(四)严格建设占用耕地审查。严控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严格审查是否落实补充耕地法定义务、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或自行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五)严格土地征收符合公共利益、征收程序审查。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确保征收土地必要、合理,履行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公告、组织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落实补偿费用等批前程序,积极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有效防控涉访涉诉风险。

(六)严格用地合法合规审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地等区域的,审查是否依法依规办理相应审批;涉及占用林地的,是否取得林地审核同意书;涉及违法用地的,是否查处到位等。

五、审批流程

县级人民政府完成农转用方案编制、征前程序并初审后,报市级审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受理审查后出具建设用地请示并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批后程序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切实强化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全力提升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严格审查把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用地审查标准的要求,完善审查机制、规范审查流程,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推进用地审批提质增效。

(三)规范办理程序。授权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落实措施,明确承担事项的审批细则、办理流程、工作要求,对承接的审批事项,必须通过“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统一办理,不得在系统外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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