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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fgzbg-181297 发布日期: 2017-06-19
文 号: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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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晋中市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2017328日第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

201761

 

晋中市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

1.严格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确定的前置审批目录和后置审批目录执行市场准入。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设置服务业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将非行政许可事项全部“清零”。(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民政局)

2.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国家对部分外商投资服务行业明确规定限于合资、合作或有股比限制的,按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商粮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3.全面落实营改增政策,贯通服务业内部、二三产业之间抵扣链条,切实消除重复征税,最大限度减轻服务业企业税负。(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5.市级年度部门预算对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服务业相关补助奖励等政策,可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整合现有部门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服务业相关补助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6.大力开展服务业人力资源培训,鼓励市属高等职业院校与经认定的服务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重点规划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养老服务、居民和家庭服务、旅游服务等专业实训基地建设,培养相关专业人才,经教育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验收后,一次性给予市属高校30-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商粮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四、创新金融服务

7.鼓励服务业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造,引导企业改变主要依靠间接融资的模式,扩大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扩大信贷规模,简化审批流程。支持金融机构区分不同情况,适当降低融资门槛,扩大抵押品范围,创新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事务服务中心)

五、完善土地支持措施

8.中心城市逐步迁出或关闭的工业企业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9.实行公益类服务业划拨用地政策,医疗、养老、文化、教育、体育等非营利性项目用地,享受政府划拨供地政策;节水、新能源开发、环境保护、污染治理、通信设施以及邮政业基础设施等项目,可按公用设施用途落实用地;允许符合条件的未开发房地产用地依法变更用途,转向发展物流、旅游、养老、文化、教育、体育等产业。(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局)

六、实施规费减免政策

10.全面落实中央、省出台的涉及服务行业的收费减免政策,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加大对乱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减轻服务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1.进一步规范、清理和落实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的价格标准,各县(区、市)政府不得再自行设立地方性价格标准和使用指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12.在实行峰谷电价的地区,对商业、仓储等不适宜错峰运营的服务行业,研究实行商业平均电价,由服务业企业自行选择执行。不适宜错峰运营的服务行业具体范围由省级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商业平均电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实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七、推动服务业重点领域突破

(一)旅游服务业

13.对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成功进级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组织市外游客乘包机、专列、一次性或累计接待游客达到规定人数的大宗旅游,经主管部门认定,按照晋中市旅游局、晋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晋中市大宗旅游接待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旅字〔20149号)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开通运营直通车线路达到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支持开通运营晋中旅游直通车业务的通知》中政策支持标准的,经主管部门认定,每条线路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旅发委、市财政局)

14.对于旅游道路、旅游交通、旅游标识标牌、游客接待中心、旅游咨询点等公共服务建设项目,重点旅游线路基础设施、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引导标识、旅游步道、环境整治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完善、改造、升级等,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市旅发委、市财政局)

15.对于观光、休闲、度假并重、产业融合发展、旅游要素配套以及对全市旅游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在建或新建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重点支持。

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取得注册专利的,经省科技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旅发委)

16.对于乡村旅游、红色旅游开放景区或在建项目配套功能和基础设施的完善升级;滑雪、温泉、自驾车露营地和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等各类新业态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旅发委、市直有关单位)

(二)文化服务业

17.对我市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有较大影响力的优秀原创性影视作品,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20181231日前,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

18.凡在我市注册的机构,获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奖励的动漫游戏原创作品可酌情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201712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19.支持数字出版、数字内容服务、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建设、移动多媒体、交互式网络电视等加快发展,从现有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扶持。对于获得国际和国家级重要奖励的原创精品、获得国家认定的动漫游戏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评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获得国家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的企业、入选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从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市财政局)

20.支持演艺业、工艺美术业发展。对我市演艺企业或国家级(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大奖、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省级(杏花大奖)评奖的原创舞台艺术精品剧目,获省级评奖(杏花新剧目奖)的原创舞台艺术作品、获国家级(中国工艺美术“百花奖”“金凤凰奖”)、省级(山西省工艺美术“神工杯”)评奖的原创工艺美术作品,从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市财政局)

(三)现代物流业

21.对快递业企业购置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目录汽车的,按照我省新能源汽车政策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财政局)

22.支持企业建设或利用快件集散配送中心发展电商业务,鼓励快递企业入驻电商仓储设施中心,对被确定为重点电商企、快递企业,自建仓储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租赁(合同5年以上)单个仓储设施5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评审认定后按其仓储面积给予一次性补贴50/平方米,单家企业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粮局、市邮政管理局、市财政局)

(四)养老服务业

23.积极支持和鼓励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开办各类养老机构。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老年餐桌”等养老服务组织,按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628号)文件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4.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许可的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设施免收有线电视初装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

(五)信息技术服务业

25.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经信委)

(六)研发设计服务业

26.逐步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最大限度激发科研人员创新与创造力。大幅提高人员费比例,加大绩效激励力度。提高间接费用比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比例范围内统筹安排绩效支出,并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7.鼓励高等院校和各类性质的科研机构,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市内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研发设计机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8.鼓励众创空间开展研发活动,积极协助众创空间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设计服务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以及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和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七)电子商务服务业        

29.各县(区、市)、开发区自行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建设资金,以打造各具特色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器)。对已建成的具有独立服务功能、入驻企业达20家以上、配套完善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器),经认定后,除按省定标准及规定申请补贴外,市财政给予不超过配套服务费用

70%的补助,单家上限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粮局、市财政局)

30.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培育和发展具有影响力的大型独立性、专业型电子商务平台。对经认定的具有公共性、示范性的电子商务平台,按其上年度平台投入费用(网络交易系统开发、升级、网络推广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家企业上限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粮局、市财政局)

31.实施企业注册全程电子化。对没有生产实体的电子商务企业(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通过集群注册把企业住所登记到电子秘书公司,对企业进行日常办公托管。(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八、优化发展环境

32.允许连锁企业实行“一照多址”,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市、县、区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的,可以申请在营业执照上载明多个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但增设的经营场所从事法定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分支机构的管理由属地管辖。(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33.鼓励有条件的大型零售企业开办网上商城,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地理位置服务、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流通效率和服务质量。支持中小零售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优势互补,鼓励便利店、超市等与电商及快递企业创新合作模式,开展网订店取、社区配送等业务。支持电商企业开设实体店,增强客户体验。(责任单位:市商粮局)

34.加快推进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将服务业社会主体信用信息逐步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山西),推动在行政审批、行政监管、公共服务等方面对企业实施守信奖励、失信惩戒联动措施。(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发改委)

35.优化外籍人员在我市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审批流程。服务业重点领域中的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的,可按规定申请特设岗位聘用。申请永久居留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由相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进度。(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商粮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公安局)

36.公布政府对服务业企业现行的行政管理权限清单,通过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实行联合执法,避免多头执法、重复监管和一事多罚;推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责任单位:市商粮局、市编办、市法制办)

37.对符合奖励、补贴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的认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行业有关规定执行,减少认定环节,避免重复认定和多头认定。(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九、加大品牌培育和标准化建设

38.对我市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9.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知名品牌、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中国质量奖、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和山西名牌产品、山西省政府质量奖、山西省著名商标、山西省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等各有关国家、省级质量、品牌和标准化评比表彰奖励的荣誉称号的企业和组织,以及获得晋中品牌价值创新成果的企业和组织,按照市政府品牌战略工作统筹规划安排,整合市政府已出台的对各个领域品牌工作的系列扶持和奖励政策,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

十、深化服务业领域改革

40.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服务业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优化企业名称注册方式,允许使用新兴行业和新兴业态用语表述行业特征;全面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41.积极申请争取国家各类服务业改革试点,推动实施市级各类服务业试点,在项目、资金、土地等安排上给予重点倾斜。(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42. 完善加快服务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成立由市发改委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晋中市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服务业发展政策的贯彻落实。各县(区、市)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推进体系,切实将政策举措落到实处。逐步建立健全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水平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实行服务业主要发展指标定期通报和服务业运行监测分析季报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43. 围绕服务业发展指标,建立服务业目标考核机制。采用加减分制和排名制等考核方式,对各县(区、市)和市直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各县(区、市)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加大已出台扶持服务业发展政策的执行和落实力度,凡与国家、省政策不一致的,一律废止。(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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