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政府门户网站

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详细内容
全文检索

政府网站和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 运维监管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27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各级各单位作为本级、本部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市要求,全面履行职责,严格准入制度、强化监督管理、保障安全运行。

第二条 按照市政府统一技术标准完成集约化建设工作,各级各部门足额安排政府网站年度升级运维费用并列入预算,确保与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保持同步升级和数据共享。

第三条 机构改革后不符合开办资格的政府网站要退出集约化平台。已完成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的单位按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规范后的板块和目录开展内容保障。未完成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的单位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政务公开专栏,按照要求公开。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按照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思路,确保标准统一、方法统一,同步完成改造工作。

第五条 按照“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只建设一个移动客户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设政务新媒体,省直部门和市直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开设政务新媒体,县级政府部门及乡镇(街道)原则上不单独开设政务新媒体”的原则性要求,开展存量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清理整顿工作。对于不符合开办资格条件的、不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报备的、连续2次被检查通报的政务新媒体坚决予以关停。

第六条 对保留的政务新媒体,按照一体化发展思路强化与本级本部门政府网站的融合建设管理。各级各部门政务新媒体全部接入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保障日常内容和运行管理;未建设独立政府网站的单位要依托市政府门户网站开展上述工作。

第七条 保留运行的政务新媒体要以内容建设为根本,不断强化发布、传播、互动、引导、办事等功能。建立内容发布审核制度,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在不同平台发布的信息应保持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 新开设政务新媒体要严格执行《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新媒体开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函〔2018〕3号)要求,从源头上管好全市政务新媒体。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要持续开展常态化监管工作,严格对照《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每月对所辖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检查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委托市数字政府服务中心每月对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运行情况组织全覆盖检查,每季度对运行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及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室将严肃问责。


【打印正文】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