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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系统新媒体开设运维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27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新媒体,包括:全市政府系统以单位名义注册、认证、运行、维护的微博、微信公众号、APP客户端、抖音、今日头条、一点资讯等以信息化的手段,向不特定大多数或者特定的单个人传递规范性及非规范性信息的新媒体平台。

第二条 新媒体的开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禁止任何个人以单位、部门、任何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新媒体注册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落实发布审核机制、细化工作流程等。

第三条 各政府系统机关单位开通新媒体,必须填写《晋中市XXX(单位或部门名称)新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附件),对相关情况(如名称、承办科室、责任人、主要功能及栏目、管理维护单位或人员、信息发布范围等)进行说明,明确主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员、承办人员、维护管理人员,登记表须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备案,经批准后方可注册建设。开通新媒体后,应及时申请认证。如因工作需要,发生新媒体建设分管领导或管理员变更,要重新填写《晋中市新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于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各政府系统新媒体主要发布日常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领导、业务相关的其他信息,服务群众、企业生产生活,宣传晋中市发展成就,展示晋中市良好形象。

第五条 各政府系统新媒体发布和转载有关信息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不得公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相关资料及文件、单位内部讨论、研究、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敏感类信息。要严格把关,避免泄密事件及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发生,违者视情节将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六条 各政府系统新媒体发布信息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及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授权,不得擅自发布涉及晋中市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信息内容,违者视情节将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七条 政府系统新媒体接收用户通过新媒体咨询业务的,相应机关单位应及时回复。如不能即时回复,应按相关规定要求承诺答复期限。

第八条 以单位或组织名义注册的各政府系统新媒体,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注册新媒体的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政府系统新媒体注册、建设、管理、维护的协调牵头部门为各级各单位办公室。新媒体平台的日常信息审核发布,新媒体建设的维护、信息监管和技术支持由各级各单位内部负责。

第九条 各政府系统新媒体建设单位要落实日常监管机制。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和突发事件,严格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回应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38号)和《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系统舆情管控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69号)精神,妥善处理。

第十条 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政府系统新媒体主管单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完成政务新媒体年度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全年运行基本情况、人员变化、栏目建设情况、各重点领域信息发布情况、公众重大关切的公共事件和政策法规方面情况、互动交流情况等。市政府办公室委托市数字政府服务中心每月对全市政务新媒体运行情况组织全覆盖检查,每季度对运行情况进行通报。检查通报情况纳入全市政务公开目标责任制考核当中。

第十一条 对检查通报达到2次的政务新媒体,以及年审不合格的政务新媒体,需按照要求予以注销。对造成不良影响的政务新媒体,市政府办公室对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分管领导和责任人、承办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终政务公开目标责任制考核当中予以扣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各政府系统新媒体用户,依照新闻管理部门、公安机关、通信管理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晋中市          新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

单位名称(盖章):                  

开设单位

类型

注册类型

(单位/个人)

主要功能及栏目

主管部门

管理

维护

机构

负责人

承办人

更新时间

备注































注:1.更新时间要标明是按日、按季、按年、不定期。2.开通微信号注明是订阅号还是服务号。3.类型包括:微信、微博、APP客户端、今日头条、一点资讯、网络视频等新媒体平台。4.此表为未开通前备案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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