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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8-20 浏览次数: 【字体: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函〔2010〕9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我省各地、各部门以积极、认真、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着公开机构不健全、公开内容不全面、公开信息更新维护不及时、监督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特别是今年以来,我省出现了个别部门因对依申请公开不按规定时限答复而被申请人提请行政复议的案例,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行政机关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我省有的地方人民政府将主管部门确定在经济研究中心,有的行政机关将工作机构指定在本部门的技术中心或信息中心,由于这些部门或处(室)缺乏协调其他部门或处(室)的实际权威,难以发挥《条例》赋予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的作用。为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此项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为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的工作机构指定为本部门的办公室,同时要明确一位分管领导负责,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各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除做好本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外,还要积极履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是《条例》规定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两种基本方式,二者相辅相成。全面、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大大减少依申请公开数量。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增强主动性、权威性和实效性。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及时、全面、主动公开。一是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内容和主动公开时限要求,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同时积极推进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二是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对于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一再申请,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三是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建设和维护,确保网上公开的信息及时、全面、准确,确保网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运行正常。

三、进一步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各项工作

《条例》实施两年来,我省各地、各部门按照《条例》要求,及时答复申请人,2008年、2009年全省没有出现一起因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引发的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随着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增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数量逐年增加。今年以来,在一些地方或部门出现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或行政复议案件。这里既有申请人对政府信息概念的理解偏差、对政府各部门职能不了解、信息公开宣传不够,造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一些误会;也有职能部门没有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答复申请人造成的行政复议。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各地、各部门一是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准确把握《条例》第十三条内涵和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妥善处理研究课题类申请,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改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服务。二是要进一步规范申请公开的受理和答复工作,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特别是对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三是要加强保密审查。对遇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会商,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于公开中造成泄密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于申请人投诉、举报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等情况的,按照分级受理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并进行督办。对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依照《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进行责任追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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