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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2 浏览次数: 【字体: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7〕1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及《山西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暨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晋政办发〔2017〕50号)要求,促进政府系统承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更好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于各地、各部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人民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担当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公开职责,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深化的原则,不断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与公开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稳妥处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公开效果。

二、积极稳妥公开办理结果

从2017年开始,政府系统承办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应全文公开。同时,适当公开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总体情况、吸收采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政协参加单位对政府工作所提意见建议的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依法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

对于本通知印发以前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由各地、各部门考虑历史性信息的特点、公开的社会影响和自身工作实际等情况,遵循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自行决定是否公开。

三、规范公开主体、公开程序和公开方式

对独办、主会办的建议和提案,独办单位和主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对分办的建议和提案,各分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

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前,各地、各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办理复文进行审查,履行与会办单位的沟通确认程序,会办单位应主动向主办单位提供是否公开的意见;需要征求建议和提案提出人意见的,应做好征求意见工作。办理复文公开须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批。

对经审批可以公开的办理复文,应主动予以公开。为增强公开实效,各地、各部门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多种方式进行公开。同时,各地、各部门应将公开情况以适当方式与本级人大和政协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情形,应依据《条例》及本通知规定,做好答复工作。

四、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回应和舆论引导工作。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后,应及时了解舆情反映,认真做好舆情引导工作,并积极采纳合理建议,切实回应公众关切,不断推动改进工作。

五、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要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省政府办公厅将加强考核评估,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抓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落实。

各地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创新举措,做好本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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