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hzspfwglj-2022-00040 | 发布单位: |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2-03-29 | 所属主题: | 本部门文件 |
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试行)的通知
市审批发〔2022〕13号
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工作(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市)、示范区晋中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局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6年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1998年发布实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维护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合规做好登记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社会团体登记工作
(一)关于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成立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
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2.成立登记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自有的提交房产证,租赁的提交租赁协议);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3.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4.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住所;
(2)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5)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6)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7)章程的修改程序;
(8)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9)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5.不予登记情形(有其中之一即不予登记):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6.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二)关于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1.新变更登记条件与成立条件一致。
2.变更登记所需材料(根据变更事项提供相应材料):
(1)变更登记表;
(2)决定变更的会议纪要;
(3)登记证书正、副本;
(4)新修改的章程;
(5)法人变更需提交原法人离任审计报告;
(6)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证明;
(7)活动资金变更需提交验资报告。
(三)社会团体的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情形(有其中之一即注销):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2.注销登记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无主管单位的提交理事会会议纪要);
(3)清算小组所作的清算报告书或审计报告(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3.行政审批局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交回分支、代表机构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二、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1.登记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2.成立登记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自有的提交房产证,租赁的提交租赁协议);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名称和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的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审批局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登记证书。
5.不予登记情形(有其中之一即不予登记):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6.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登记
1.新变更条件与成立登记条件一致。
2.变更登记所需材料(根据变更事项提供相应材料):
(1)变更登记表;
(2)决定变更的会议纪要;
(3)登记证书正、副本;
(4)新修改的章程;
(5)法人变更需提交原法人离任审计报告;
(6)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证明;
(7)活动资金变更需提交验资报告;
(8)有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提交原主管单位不再主管文件及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主管证明文件。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行政审批局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9)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2.注销登记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直接登记的不需提供);
(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3.行政审批局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三、优化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行政审批局提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申请的,行政审批局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2.推行承诺公示制,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对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信用承诺,行政审批局对相关信息通过共享晋中10360政务服务网向社会进行公示,并作出审批决定。
3.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变更,由行政审批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4.坚持一件事、一次办原则,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能够同时办理的,行政审批局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合并环节、合并材料一次办理。
晋中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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