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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政府信息分类

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二、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

1.主动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晋中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2.主动公开形式。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址:www.sxjz.gov.cn。

3.主动公开时限。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晋中市榆次区定阳路500号晋中市民之家,晋中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030600

受理时间: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54一3039909

2.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晋中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应“一事一申请”,并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准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和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①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②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流程

①审查

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②登记

对《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核实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清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接待投诉时间为正常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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