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hzspfwglj-2022-00041 | 发布单位: |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2-07-11 | 所属主题: | 本部门文件 |
关于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销(预)售条件的通知
市审批发〔2022〕29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销(预)售条件的
通 知
各县(区、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住建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二十五条的通知》(市政办发〔2022〕20号)文件精神,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销(预)售条件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项目办理预售许可时,在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以上后,开发企业对“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和施工进度进行承诺、其他法定要件齐全,即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时,竣工验收合格标准以市(县、区)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报告》为准,不再要求提供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对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延期的,开发企业提供申请表和未售承诺房源明细即可办理。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过期,但暂不满足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项目,可以办理延期,其中“可售套数”按开发企业提供的申报未售承诺房源明细填写;未曾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解除监管的除外),需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
四、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办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限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晋中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晋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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