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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hzspfwglj-2020-00033 发布单位: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11-12 所属主题: 信息公开制度与保障

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2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本机制所称的公文,是指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认定,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三条 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一)主动公开。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本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究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依申请公开。除《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申请公开其他相关规定按照《条例》二十七至四十五条执行。

(三)不予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得公开;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单位在公开政府公文前,应当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公文进行审查。

本单位对政府公文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公文。

第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为:

(一)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在行文申报表上注明该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的须说明理由,随文送审。

(二)未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科(室、中心)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第六条 文件制发后,起草科(室、中心)将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报送至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公文,要按照规定,列入依申请公开目录;对不予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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